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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意外事故还是意外判定?
作者:叶传龙   发布时间:2008-03-19 1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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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深大应届毕业生纪欢玲从人行天桥上因不明原因坠落至深南东路,被一辆路过的宝马轿车碾拖约20米远后,她的生命被永远定格在了2007年11月12日凌晨零时55分。

    一个如花般生命的逝去,已足堪悲,而更让人悲哀的是,在这起事故中,有着明显过错的宝马车主,却被交警部门判定为意外事故,驾驶者无责。(3月18日南方都市报)

    至于纪欢玲从人行天桥坠落,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或是意外失足,都不必考虑,即便她是存心自杀,当坠落至路面以后,宝马车主都要为他其后的两点不当处置负法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

    一是将被害人碾拖约20米远。由于受害人是从桥上坠落,作为正常行驶的车辆,难以防范,致从纪欢玲身上辗压,但车主在辗压后应当停车检查,而一旦确认被辗压物是人之后,就应该及时报警,等交警勘察现场,进行责任认定后方可离开,这是一个驾驶员起码的常识,可是宝马车主却驾车驶离事故现场,这就涉嫌逃逸,刑事责任显然难以免除。

    二是通过事故鉴定,认定纪欢玲是在“生前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后,再被交通工具(如车辆)作用(如拖拉、碾轧)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可见,如果没有宝马车的碾拖“作用”,不是车主不作为驶离现场,受害人即使坠落路面也不会当场死亡。

    由此看来,纪欢玲的死亡虽然是个意外,但深圳交警部门的“双方无责”判定,才是一个更加十足的意外。在这起事故中,宝马车主既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按照交通法规,对方属于违反交通规则进入路面,这可以减轻车主所承担的责任,同时,对方突然坠至路面,也给他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他也有权向对方追究并要求赔付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但两者是“桥归桥,路归路”的事,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损害的大小,进行责任认定,而不能混为一谈,互相冲抵。

    当然,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要求宝马车主承担责任,与宝马车主的身份无丝毫关系,也不是国人有仇富心态,想借此对宝马车主“讹”一把,而是依照既有事实,根据交通法规,作出的合理判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正如温家宝总理在记者见面会上所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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