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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中增进司法公正
作者: 胡伟    发布时间: 2008-03-19 10: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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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法院工作了30年,从我的经历来看,法院的工作目前就三个字:苦、难、险”,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秀红日前在社科界别小组讨论会上说,现在做一个法官非常难。(3月13日《中青在线》)。作为一名在基层法院工作了十多年的法官,我深有同感。然而,不少人对法官的工作不能给予正确的理解,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司法公正。

    法官应当具备比一般人更高的素质和能力,在审理案件中必须保持中立。这是审判工作的特点所决定的,也是当事人和公众对法官的正当要求。但仅仅严格要求法官还不能很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还要求社会创造一个理解法官、尊重法官的良好的司法环境。

    对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并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解决,如果没有充分的根据,就不应无端怀疑法官司法不公。但一些当事人却没有根据地以法官乱判案、判错案为由,侮辱、纠缠法官。确实,由于法律没有将某些情形规定得很清楚,可能导致法官与当事人对案件有不同的理解。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法官只能在遵循合理原则的情况下进行自由裁量。这种案件有点象考试题中的主观题,裁判结果多了一些主观的成份,公众对这种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甚至观点完全对立。比如,当前引起热议的许霆案,公众中持有罪和无罪观点的人都大有人在。对这样的案件,法官不可能作出一个让所有人都满意的判决,只要法官是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来裁判的,当事人和公众就应当理解和尊重。“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它才是终局的,恰恰相反,因为我的判决享有终局性,所以它是正确的。”赋予生效判决以正确性,才能使法律得到有效实施,树立司法权威。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法官天秤两边翘,吃了原告吃被告。”有些人官司还没开始打,就抱着这种看法,找人找关系为自己说情。对此,当事人和公众是不是也有值得反省的地方?是不是真正理解、尊重了法官?不可否认,有个别法官存在违法乱纪的行为,在办案中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财礼。对此,法院在不断加大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的力度。我们不能将个别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与整个法官队伍的素质和形象联系在一起,让全体法官来为个别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背黑锅是不公平的。

    有了对法官工作的适当理解,形成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良性关系,无疑有利于增进司法公正。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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