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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作者:
江永跃
发布时间:
2008-03-19 16: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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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综合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格局。以执行威慑机制提供的信息为基石,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措施互动机制,以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成本等途径,促使生效裁判通过债务人主动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实现,以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节省司法资源,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最终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法律机制。
一、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形成 “执行难”问题,一直社会各界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自中央(1999)11号文件后,中央政法委又下发了政法(2005)52号《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通知》,这是党中央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举措,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一直积极有效地探索解决“执行难”途径。通过推进执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改革和完善民事执行制度等措施,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有的地方及时成立“解决执行难协调领导小组”,从组织上保证52号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有地方党委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有的地方法院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赖账者的名单刊登在报刊上,并以“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的形式告知被执行人,如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在互联网和新闻媒体上对其予以曝光;有的法院与人民银行联系,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赖账者的名单录入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中,对其在银行贷款、注册企业、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以及高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等执行措施。 2007年1月1日起,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全国法院正式运行。上述各级法院好的做法和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需要建立国家诚信体制、各部门联动机制等配套制度,最根本的还要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动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制度上为解决这一难题创造了条件。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使国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正式以立法的形式进行了确立。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人的信息等措施,形成社会监督合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新民事诉讼法的通过,为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构建的必要性 (一)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是最根本的要求。而要实现这一宏伟目标同样离不开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威慑力。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那样,法治国家不仅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秩序的良好,更重要的是公民法律信仰的虔诚和法律素养的良好,后者应该是前者的源泉和基础。尽管我国目前达不到成熟的法治国家那样,寄希望于依靠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尊崇,保证其自觉遵守法律和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同样要求法律应被公民自觉遵守,法院生效裁判应被自动履行。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威慑下,大量的生效裁判当事人能够在和平的氛围中自觉履行而不是法院兴师动众、强制执行,那么,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带来的缓和矛盾、维护稳定的功能也就显而易见了,社会自然也就和谐了。 (二)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是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需要。一起案件,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结,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执行人都要投入大量的诉讼成本。对人民法院而言,为解决社会反应相对强烈的“执行乱”、执行不力和执行超期三大问题,所耗费的司法资源更是令人痛心。所有这些除了债务人履行能力原因以外,很大一部分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导致债务人自动履行率低有着直接的关系。 2008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积极推动国家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当事人自行履行率比前五年提高3.63个百分点,强制执行案件1080万件,同比下降11.91%。”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各级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逐步探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使生效裁判能够通过债务人自动履行或和解实现,甚至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就能完成,真正体现出节约执行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的良好效果。而这,正是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魅力所在。 (三)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的需要。2008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两会新闻中心就司法公正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谈到,所谓“执行难”是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因为种种的原因拿不回来,执行不了,这才是“执行难”。要正确界定法律上称的“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区别。“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所以说在很多情况下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抽逃资金和财产等不诚信行为。目前在个人信息难以共享的现状下,法院所能够获取的个人信息相当有限,很多时候只能对“老赖”无可奈何。所以说仅凭一个法院、一个法官,要想在如此之大的世界中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踪迹和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很难的。法院需要公安、工商、税务、房管、银行等各部门,乃至于全社会的协助。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就要运用全社会的力量,特别是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一整套执行威慑网络,使被执行人在网络的掌控之中,无处藏人,无处隐物。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把全国各级法院的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终结的每一个步骤、程序、措施都及时录入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以此系统提供的客观、全面、权威的信息为基石,通过与银行的诚信系统相链接,并借助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建立的联动机制,最终形成一种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这个信息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地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其他因素对执行工作的不当干预。而且,也有利于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防止消极执行。防止执行法官滥用权力。 (四)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有利于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一直困扰着法院工作,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执行难”的原因虽说多种多样,但除了被执行人因缺少履行能力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和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缺位。一般而言,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主要依靠公民良好的法治素养和法律信仰,而法律信仰的形成固然离不开政府循序渐进地引导和培育。而我国尚处在法治社会构建之初,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更为重要,无论是公民的法律信仰、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是法律的威慑机制,离成熟的法治国家都有相当大的距离。有鉴于此,要培育民众的法律信仰,必须依赖于外部威慑力。 三、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实施 中政委52号文件下发后,各级党委政法委和各级法院积极行动,成立“解决执行难协调领导小组”、建立了“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施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等多种形式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来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是有的地方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只是停留在开开会,发发文件等表面形式上,没有拿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有的法院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改变;有的成员单位未能从全局出发,切实负起责任,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依然存在。为此,各级人民法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落实好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通过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合力克服执行难问题的新理念。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思想武器,同样也是指导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断发展的强大思想武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是国家法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关系法律权威的最终树立,事关根本。执行难的形成,是国家治理方略转型与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多重矛盾的集中反映,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成因。各级党委、人大以及政府各部门,在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上,一如既往地给予关心和支持固然重要。但是各级法院更应提高认识,更新执行理念,加强联动意识,自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思考和谋化本部门、本单位在解决法院执行难方面应做的工作,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效来检验工作开展的成果,不断推动法院执行工作健康发展。要打破那种关起门来搞执行的落后观念,积极采取情况通报、邀请参与执行、专案联系协调等方式,通过联席会议途径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支持,从组织人事、党纪政纪、行政主管、市场准入、金融监管、刑事追诉等各个方面汲取力量,形成克服执行难的合力。 (二)认真开展好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的精神实质在于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齐抓共管解决执行难。各级法院要突出重点,善于运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问题。 一是要发挥党委支持执行个案的政治优势,通过解决特殊个案产生整体效应,以点带面树立执行权威。根据中纪委《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关于在办理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及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通知》要求,协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和通报党政机关及党员干部个人非法干预执行的问题,发挥党纪政纪震慑作用;认真落实《关于实行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制度的通知》,提请党委政法委挂牌督办重大疑难案件,理顺关系。 二是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法委的支持,落实好综治考核,推动和保障联席会议制度长效运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综治办先后发文,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作了一系列部署。各级法院要抓住良机,把综合治理作为保障执行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局面的有效抓手,高度重视,并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落实:要配合同级综治机构制定辖区具体考核办法;要积极与相关综治成员单位联系沟通,力争通过综治途径解决一些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要成立专门的考核工作小组,及时客观地提出考核意见,形成对支持、帮助执行的正面引导,对非法干预、逃避执行的谴责与摒弃。 (三)认真开展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工作,以该系统提供的信息为基石,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措施互动机制。多年来,各级法院都在破解执行难的问题上做着不懈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研发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推行。这个系统有五项功能:一是满足执行威慑机制的需要;二是强化对执行工作监督和管理;三是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方便领导科学决策;四是实现执行公开,推进执行公正;五是方便当事人,体现司法为民。其目的一方面是让当事人能够通过互联网了解自己案件的进展情况,另一方面是通过互联网将被执行人公示给世人,让世人了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以达到对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因此这套系统又称这为执行威慑机制。 从目前来看这套系统还存在着主体单一、威慑作用不足等缺陷。为此,我们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创建一个科学、严谨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管理系统的运行模式;要加强信息质量,做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要围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威慑机制三项措施全面开展信息的综合运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与人民银行协商争取早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执行案件信息提供给各商业银行查询;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商,解决限制出境的信息共享问题;与公安部身份信息管理部门和质检总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合作,解决当事人身份号码信息的输入问题,并通过开通的网络平台,解决当事人查询和社会查询问题,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通过上述手段进一步完善执行联动威慑管理系统的网络成员,协助人民法院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每一个网络成员恪守职责,才能使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管理系统正常的运行,发挥其威慑作用。 (四)注重宣传,加强协同,不断优化执行工作外部环境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能否真正发挥对被执行人的威慑作用,除法院自身原因以外,还要看各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按照运行的模式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法院作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主办单位,不仅在执行工作中依法、文明、高效地执行好每一起案件,而且要充分注重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广泛宣传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深刻内涵和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优化执法环境,重点宣传“执行难”是案件执行不能,而非法院执行不能的观点,让全社会都来正确认识和理解“执行难”,促进广大公民知法、守法意识。加强与职能部门的沟通,打造高效的部门联动协作执行机制,密切与公安、工商、车管、土地、房管、金融等部门之间的联系,为执行工作人员查找、财产查询、协助执行开辟“绿色通道”,努力排除人为障碍,不断提高,逐步改善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 综上,党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的切实监督,是做好执行工作的政治保证;职能各方的大力支持与齐抓共管,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必由之路;国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建立,为法院执行工作打造了一个立足大局、融入大局的平台。今后,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应不断地完善和运用好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聚各方之力,解执行难题。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编辑:
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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