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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家长疏于教育 广西宾阳一14岁少女残杀9岁女童
作者:葛琨   发布时间:2008-03-20 09: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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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3月17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阿秀(十四岁)在盗取钱财过程中误认为被被害人阿芳(九岁)发现,因怕事情败露遂用水果刀刺杀被害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阿秀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日16时许,阿秀预谋实施盗窃后,将一把水果刀放在裤袋内,来到邻居的房间,踢烂房门从被踢烂形成的门洞钻入房内,在房间内的衣柜盗窃得现金1000多元又从门洞爬出房外后,被阿芳碰见。阿芳看见阿秀后,并没有理会,直接到另一间房间里看电视。而阿秀因害怕其偷钱之事败露要将阿芳杀死,遂到阿芳正在看电视的另一房间,从裤袋拔出水果刀,趁阿芳正在看电视之机,从后面用水果刀猛割阿芳的喉咙,为致阿芳于死地,还将刀来回抽刺两下才拔出。阿芳被刺倒后,阿秀折断刀柄随身带走,将刀刃留在现场。逃离现场后,分别将刀柄、偷得的现金抛入一池塘。阿芳当天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法医鉴定,已经构成重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阿秀的母亲平时疏于管教,不了解阿秀的心理变化和在学校、在社会的情况,对阿秀迷恋上网费用紧张的事不知晓;阿芳和母亲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阿秀实施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因其意志以外的行为没有得逞,属于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阿秀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阿秀自愿认罪,在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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