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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举报人刻不容缓
作者:高福生   发布时间:2008-03-20 09: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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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全国检察机关第四次举报工作会议在深圳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有关人士表示:“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是举报工作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与有关部门配合,促进保护举报人的立法。”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市人大制定了地方性保护举报人法规。但其共同特点就是偏重事后追究,并且缺乏可操作性,缺少预防性的保护措施。(3月19日《人民日报》)

    众所周知,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中纪委、高检有关规定中,都有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抽象、零散的规定,缺少有效的可操作性,尚不足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体系。诸如什么样的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保护?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保护?哪些机构应该承担保护之责?如果失职或推诿当承担何种责任?这些问题,现行法律都没有清晰的答案。因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极易造成互相推诿,常常出现谁都应该保护、实际上可能谁也没有保护的咄咄怪事。

    在这样一种大气候下,举报人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落马后,举报人郭光允仍然受到死亡威胁;吕净一举报河南省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先被免职,后被拘留,最后又遭凶手行刺造成重伤,妻子则被刺身亡;辽宁李文娟因实名举报鞍山市国税局存在人为少征国家巨额税款等违法和违规行为,两次被单位辞退,甚至被无端劳教1年;四川省武胜县工商局党组书记龚远明,因实名举报腐败而遭到报复,在自家门前遭到三名陌生男子砍杀,左脚脚筋被砍断,头部受到重创……

    然而,打击腐败是离不开举报的。有资料显示,2003年至今的5年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举报线索近103.5万件,查办职务犯罪的线索70%来自举报。当我们为这样高的举报成果而感到高兴的同时,却无法笑出声来。由于举报人举报的问题,绝大多数是与政府的公权力有关联,举报人与公权力的掌握者双方力量悬殊,导致举报人面临着“羊”举报“虎”的困境。据悉,全国每年发生的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现在的每年1200多件。在这种环境下,公民举报的勇气和热情往往会在众多前车之鉴”下逐渐消退乃至消失。

    在笔者的印象中,早在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就有159名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制定举报法,以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还有人建言,如果因举报而付出宝贵生命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者,应授予革命烈士的称号——与见义勇为相比,对职务犯罪的举报更需要理智和忍耐力,在一定程度上,举报人的危险性、牺牲精神、对公共利益的贡献和所承受的精神压力等,丝毫不比抢险救灾和其他的见义勇为逊色。但遗憾的是,这一呼吁至今还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未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

    相比之下,美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都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甚至还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在必要时,这些国家还会不惜重金,为证人及其亲属提供诸如迁居、易容、改名换姓、重新安排工作等措施,直至实施终身保护;在我国香港,30多年来民众实名举报的比例从33%上升到71%,其主要原因就是香港廉政公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证人保护条例,取得了民众的信任。不仅如此,在《反腐败国际公约》中,也有缔约国应考虑建立保护举报人制度的条款。

    有人说,公民举报腐败“是时代良心的彰显”。窃以为,为了唤起时代良心,就要善待时代良心,而善待时代良心的关键是保障举报渠道的畅通,把对举报人的保护视为一种责任,让举报不再成为一件“高风险”的事业。国家应及时顺应民意,借鉴国内外成功实践,尽快出台举报法。通过立法,将举报的受理、举报线索的处理、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作出完善的程序性规定,构建一个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体系。

    在我看来,立法为举报人撑腰,不仅是实现公正、和谐、健康的有效途径,也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题中要义。只有让举报人的举报行为在法律上受到更加刚性的保护,才能增强人民群众打击邪恶、弘扬正气的信心。期盼举报法早日破茧成蝶,为新一轮反腐败工作助力添翼。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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