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立法

苏州明确规定5类房屋不得出租
作者:郭奔胜   发布时间:2008-03-20 12:01:08

AD IN PAGE
    苏州市日前颁布《苏州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规定从5月1日起,5类房屋不得出租谋利。

    苏州市调查发现,随着外来人口增多,不少市民把普通民房当作集体宿舍出租,存在很多不安全隐患。苏州为此专门出台规定,租赁房屋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并规定5类房屋不得出租:一是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住房用于生产、经营;二是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三是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四是将违法建设的建筑出租;五是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比如作为文物保护的房屋等。



来源:新华网
编辑:陈秀军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16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开门立法"成为常态 ·一次难忘的立法实践
·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举措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纳入甘肃今后5年立法规划
·法国将立法向厌食症“宣战” ·保监会再次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等今起实施 ·开门立法也该是一种潮流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4月起施行 ·山东:涉及民生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须在媒体公布
·北京拟修订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警方随时安检 ·4部委等就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答问
·日拟永久立法在海外部署自卫队 为派兵开绿灯 ·北京:未来五年立法项目向市民征建议
·立法招标,旁门左道还是民主正途? ·智利限卖“垃圾食品”法可能于年底实施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