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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因琐事与父亲发生矛盾 17岁女儿打伤未尽义务生父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3-21 09: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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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小欣(化名)今年17岁,还在读中学。她11岁的时候,父亲肖某就与母亲离婚了,她与妹妹小月(化名)跟母亲一起生活。父母离异多年,但父亲从未给过小欣姐妹俩抚养费,父女关系很紧张。以至于与父亲发生矛盾后,小欣竟然纠集伙伴用铁棍将父亲打伤。昨天下午,小欣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肖某是山东人,来到北京后,与孙女士相识并结婚。1990年9月,小欣出生了。两年后,妹妹小月也来到这个世界。在外看来,这是一个幸福美满四口之家。但孙女士却于2001年、2002年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原来,小欣的父亲自1996年便没有与她们娘仨一起住。孙女士认为,肖某不关心家里的生活,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并在外与其他女人同居,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2002年3月,法院判决支持了孙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在征求小欣姐妹俩意见的情况下,将二人的抚养权判给了孙女士,并判决肖某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至她们独立生活为止。但肖某作为父亲,从未给过小欣姐妹俩抚养费,也没有尽过父亲应尽的义务。

    2006年9月23日晚上11点多,小欣来到丰台区郑常庄附近父亲开的小卖部,因琐事与其父亲发生矛盾,在父亲打了小欣耳光后,小欣纠集他人用铁棍将父亲肖某头部打伤,造成肖某头部钝器伤三处,创口愈后瘢痕累计长达9.5厘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肖某称,因为他与孙女士发生口角并打了她,小欣就跑到小卖部捣乱,赶走了小卖部门口打台球的客人,还将台球扔到河里。他骂了几句并打了小欣耳光。只听小欣喊了一句“还不动手”,六、七个十七、八岁的小伙子突然从距小卖部两、三米的一辆面包车后面冲过来打他,其中一个拿一根铁棍打了他的头部。他在门边摸出一个铁锹反抗,小欣他们就吓跑了。之后肖某就打电话报警了。

    在公安机关调查的过程中,肖某提出申请,要求追究女儿小欣等人的刑事责任;并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欣的母亲赔偿其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500元。

    庭审过程中,小欣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称自己没有纠集他人,是自己打的父亲。小欣的母亲作为小欣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小欣犯故意伤害罪也不持异议,并表示同意赔偿肖某合理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欣由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小欣关于没有纠集他人的辩解与在案证据相悖,不予采纳。小欣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小欣犯罪时尚未成年,其法定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在本案中的行为亦有不妥之处,应自负相应的经济损失。肖某提出关于医药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予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所举有关证据及相关法规依法予以判定。鉴于小欣犯罪时尚未成年,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依法对小欣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欣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判决小欣的母亲孙女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40元。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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