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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空嫂不慎滑倒 上海一酒店为一滩水买单12万
作者:潘文婕   发布时间:2008-03-24 16: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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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即将踏上返航的空嫂,却在酒店内不慎滑倒,原因就是地上的一滩水,向酒店交涉后,酒店却否认积水是自己造成的,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今天,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银星宾馆赔偿美国人诺尔玛蕾•汤姆林女士误工费、差旅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26174元。

   今年62岁的美国人汤姆林女士,是一名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的资深空嫂。2005年6月30日上午10时,她与同行的机组人员在其下榻的上海银星皇冠假日酒店的一层大堂内办理退房手续。正当他们即将离开时,汤姆林女士不幸被大堂的大理石地板上未处理干净的积水滑倒摔伤,当时周围无明显警示标识。随后她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华山医院诊断为左桡骨关节骨折。嗣后,汤姆林女士返回美国,经美国医院诊断,其左腕、左肘关节及右大腿根部均有伤害,并于同年的10月至12月对左肘、左腕关节分别做了手术。事发后,汤姆林女士曾向银星宾馆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对相关赔偿数额始终未达成一致。去年,汤姆林女士向徐汇区法院起诉,要求银星宾馆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翻译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庭上,银星宾馆承认汤姆林女士在其酒店内摔伤的事实,但却否认导致汤姆林女士摔倒的地板上的水是其造成的,仅对其没有及时发现、打扫地板上的水而承担8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经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二次鉴定,结论为汤姆林女士遭受外力作用致左桡骨头骨折、左腕三角纤维软骨损伤等,未达伤残等级,酌情给予休息7个月。

    法院认为,银星宾馆是从事住宿等经营活动的法人,保障包括原告在内的酒店客人的人身安全是其法定义务。因银星宾馆对其酒店大堂地板上的积水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及时采取清理积水的措施,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致使原告汤姆林女士滑倒受伤,对此银星宾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虽然银星宾馆以“致害积水非自己造成”为由试图推卸,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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