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立法

国务院法制办就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作者:陈菲   发布时间:2008-03-24 16:36:17

AD IN PAGE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旅客服务工作,并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提供相应的服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场范围内的零售、餐饮、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取得经营权的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对于采取有偿转让经营权的方式经营的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及其关联企业不得参与经营。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受理单位和投诉方式,及时处理旅客和货主对机场服务的投诉。对于旅客和货主的投诉,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运输机场的建设、民用机场的使用许可、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可以在4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来源:新华社
编辑:陈秀军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