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视点

严禁检察人员刑讯逼供?画蛇添足!
作者:杨兴辉   发布时间:2008-03-25 10:52:55

AD IN PAGE
    重庆市检察机关颁布十条禁令,凡是触到“十禁”的检察官,一律停职或免职,再给予纪律处分。禁令包括: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钱物;严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严禁刑讯逼供等(3月22日《重庆时报》)。

    看到重庆检察机关颁布的十条禁令,让人想起了2004年湖南益阳治理教育“三乱”所颁布的“严禁教师奸淫女生”教育禁令,当时的这条教育禁令可谓掀起了轩然大波,但直到今天,在我国法治社会不断完善的今天,作为国家司法部门的检察机关还在颁布此类禁令,用自定的“家法”来约束甚至超越本已被国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此类禁令有画蛇添足之嫌,有悖法治的原则和精神。

    重庆检察机关颁布的十条禁令有禁止检察人员司法不公行为的,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钱物的,严禁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严禁刑讯逼供的,禁止侵犯当事人、证人人身权利自由的,禁止私设“小金库”行为的,禁止赌博、色情行为的,还有禁止酒后驾车行为的等等,但不管哪一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都有明确规定,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并上述禁令所列内容,都是检察官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再弄个禁令出来反来有画蛇添足之嫌。如,该禁令第二条规定: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警械警具、刑讯逼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刑讯逼供,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将其列入“十条禁令”之一,有失法律的威严和执行力。禁令接下来的条款是,凡是触到“十禁”高压线的检察官,一律停职或免职,再按党纪或《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有违法治的原则和精神了,滥用强制措施、警械警具、刑讯逼供,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明显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要依法处理,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内部的“家法”停职或免职就能解决的问题,违法必究。同时,检察员或检察长的停职或免职,也不是内部“家法”说了就能算的事,检察人员的任免各级人大才有决定权。

    类似于“严禁教师奸淫女生”的禁令在我国还很普遍,出台禁令的出发点是好的,治理各行各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突出,集中治理,可以增强威慑力,但绝不能越俎代庖,画蛇添足,部门内部的“家法”不能超越国家法律,且令出多门,未必是好事,规范检察人员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在少数,只有依法执行,加强监督,这些所谓的禁令、“家法”大可不必。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最高检征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意见 ·最高检将改革进人体制 试行公开选拔初任检察官
·刑讯逼供罪中的两个问题 ·陕西:男子被打惨死派出所 15年后当事民警受审
·权力与法律博弈,谁会是赢家? ·还有多少“土匪”在执法
·戴玉忠:2008年检察机关加强四大举措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要追诉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
·贾春旺等与15位新任省级检察长进行任职谈话 ·最高人民检察院5年来办理政协提案52件
·安徽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至少向上追究两级领导责任 ·最高检察院:五类案件检察长应亲自办理
·长沙成立专门检察院监督全市18个监所 ·“律师在场”路还有多远
·单方决定轻微刑事案件不起诉不可取 ·刑讯逼供"逼"得父死子傻 警方赔偿21万元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