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中午时分,江西省永丰县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电话称被执行人陈春华正在马路边的小店里打麻将,执行法官立即驱车前往,将麻将桌上的被执行人擒获。 2007年6月28日晚,申请人方建锋搭乘牛金华的摩托车。当车行驶当到永宁线6KM+200M路段时,摩托车撞上了陈春华堆放在公路右侧的沙堆,造成方建锋多处骨折和损伤,经治疗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6917.36元。事故发生后,两被告均未支付任何费用。方建锋及家人多次催要均未果,遂于2007年12月向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承担以上费用。此案经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牛金华承担以上费用的60%即69360.02元,陈春华承担40%即赔偿46241.34元。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到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了解到,方建锋家境原本一般,发生事故后,医疗费等都是东凑西借而来,家中还有两个孩子在上大学,经济情况十分窘迫。执行法官多方查访两名被执行人的行踪,均未果。
3月24日11点45分,永丰县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方建锋的电话,称其妻子看见被执行人陈春华在马路边的小店里打麻将。执行法官立马驱车前往,将被执行人擒获。执行人员要求陈春华履行生效判决义务,遭到拒绝。执行法官在向院领导请示后,对陈春华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