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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尽可能地减少公权
作者:郭立场   发布时间:2008-03-26 1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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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在湖北省武汉市徐东古玩店,看到了一款价格惊人的家具。这是一款越南黄花梨木料制成的“月洞床”,标价120万元。店主柯先生向记者介绍,不必担心这款“月洞床”卖不出去,因为,他已经卖出过类似的东西。他暗示记者说,“这种商品不一定都是自己用”。据记者调查,目前,送礼的形式也远不止烟酒之类的日用消费品,高档家具、名牌手表等等,都可以用来办事,送礼的形式也越来越丰富。(3月24日《法制日报》)

  我国目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礼的规定有很多的漏洞,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被馈赠等多种形式掩盖起来。就事论事,这些天价礼品与行贿受贿行为,到底有无必然联系?办案检察官现身说法,从目前所查办的案件来看,送礼有这么一个规律:第一步是送好烟好酒,慢慢地开始送高档手表、珠宝首饰,最后才是送钱。送些礼品看上去没什么,其实危害很大。鉴于此,必须对受贿犯罪予以严厉打击。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受贿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含义及具体法律适用仍争议较大。因此对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收受行为的范围及量刑标准、受贿罪既遂的标准等从刑事立法层面予以修改,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政治学教授奥斯特罗姆提出一个有力的事例证明,由少数人设计的用以最大化政治控制和寻租活动的政体,不可能为个人提供因为要努力解决他们自己的经济问题以及更大地提高效率和增长所带来的个人机会而进行制度实验的要求。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对为什么一些国家富裕而另一些国家贫困进行了分析,他的结论是:由于缺少进入有法律约束和其他制度化社会的机会,造成了现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长期停滞不前。

  腐败是一种依附于权力而存在的现象,腐败现象的实质就是公共权力屈从于私利。贪污受贿是用不合法的手段得到经济利益,先决条件是要拥有政府赋予的某种支配和管理社会资源的权力,要是没有政府的这种权力也就没有贪污受贿。腐败行为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某公务员掌握了某种被私人部门看重的东西,该公务员有决定如何分配这些东西的处置权。腐败发生频率和其主要类型将随政府的规模、结构和类型以及腐败发生的领域的变化而变化。克利特格德把“腐败的基本要素”总结为一个公式:腐败=垄断+处置权-责任。从腐败来源的证据来说,衡量国家间官僚的处置权是很困难的,但是潜在垄断的量化指标——政府的大小、工业政策的重要性、贸易限制和其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对于许多国家来说是可以得到的。公务员的责任,这一决定腐败将被如何惩罚的因素,更加难以客观衡量。但是,责任部分是由公共官员所处的政治结构中派生出来的,而且许多国家相对的政治公开性的量化指标也可以得到。

  行贿受贿的增多,使人民群众身心受损,国家财产严重流失。这会增加政府的不和谐和社会的不和谐。因此,在和谐社会中,对受贿罪的控制更加重要。腐败的原因从根本上说不在于当事人品德的好坏,而在于有没有一系列反腐的体制。在我们的经济社会中,有太多的经济物品要以公共的方式生产、供给与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对众多的掌握着某种公权的人进行监督困难就显然很大,防止腐败的成本就会很高。如果我们尽可能地减少公权,让市场经济社会里私权发挥应有的作用,则会压缩以公权谋私利的腐败空间,那些少量存在的公权也越容易受到有效的监督。

  法制是控制犯罪的最佳手段。为此,国家需要加强法治建设,特别是要加强立法,改变立法滞后的局面。与此同时,要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严格限制行政管制范围,增加政务透明度,在公共产品的供给上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腐败行为的成本,并且要教育与引导公众参与公共监督。尤为值得强调的是,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在公共事务领域的实践中,公众和政府官员的目标各不相同,因此公众必须根据观测到的信息设计激励机制。激励机制应该达到以下两个目的;使政府官员按公众的要求完成任务;制约政府官员的道德风险,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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