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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人、中介公司不协助买房人变更产权被强执
作者:高旭 发布时间:2008-03-26 1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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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随着商品房买卖交易的增多,出卖人、买受人和中介公司的纠纷日益增多,买受人应该依据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和中介公司在出售房屋取得房款后,拒绝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在被判决败诉后拒不协助办理,被买受人于3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5月,刘某、王某与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订立委托居间代理协议,三方约定:刘某从王某处购买一套价格50余万元的楼房,王某协助刘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中介公司协助刘某、王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刘某已经按照约定付清了购房款,但王某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房产中介公司也怠于行使协助义务。2007年11月,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和房产中介公司协助其办理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审理中,根据事实和证据,法院认为双方委托居间代理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予以确认。且出卖人应当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委托居间代理协议订立后,刘某按照约定给付了购房款,王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判决王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刘某办理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该房屋所有权人由王某变更为刘某。 判决生效后,出卖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隐藏行踪企图拖延执行,房产中介公司也以找不到出卖人为借口怠于行使协助义务。无奈下,刘某向门头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面,执行法官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王某,经过多次在其经常活动的场所查寻和蹲守,终于找到王某,并说服其履行协助刘某办理变更手续;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向该房地产中介公司不断讲解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对公司严重负面影响,敦促其保证协助刘某办理房屋变更手续。 3月25日,执行法官带着房屋买受人刘某、出卖人王某和中介公司负责人,来到建委帮助刘某办理所购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圆满解决了这起房屋买卖纠纷。 编辑:崔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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