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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广西贵港市委秘书长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获刑15年
作者:陈伟民   发布时间:2008-03-27 08: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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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3月26日,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港市检察院指控的高二刚、李华犯受贿罪及高二刚犯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高二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262.663654万元、美元15.664109万元、港币4.13149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262.663654万元、美元15.664109万元、港币4.131499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李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高二刚与被告人李华系夫妇。被告人高二刚,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浙江省山龙县人,硕士研究生文化,曾任贵港市交通局局长,捕前任贵港市委秘书长。被告人李华,1963年9月19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代理部经理。

    贵港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二刚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李华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94万元,高二刚贪污公款61.08324万元和有人民币734.982114万元、美元16.164109万元、港币4.131499万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贵港市中级民法院审理认为,2003年,被告人高二刚在担任贵港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贵港市交通局的信息网络工程承包给联成达公司的宁敏,伙同被告人李华收受宁敏委托他人的贿赂人民币68万元。2005年6、7月间,宁敏被检察机关调查,被告人高二刚、李华担心事发,由李华将50万元退给行贿人;被告人高二刚在担任贵港市交通局局长及贵港市南环本环公路指挥长期间,为承建贵港市交通局综合楼工程的广西区三建公司项目经理李文强协调与工地代表、监理的关系,为黄昭春获取贵港市人民医院道路硬化工程,为蔡新庆、李锋谋取南环西环路部分工程承建,先后收受李文强、黄昭春、蔡新庆、李锋等人贿赂人民币126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二刚、李华犯受贿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二刚尚有人民币734.982114万元、美元16.164109万元、港币4.131499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法院认为,高二刚提出其做工程获利400万元、历年春节、中秋节收受红包共57.58万元,李华对其做保险业务获提成60.9万元,均已有证据证实,已说明了财产的来源。高二刚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为人民币262.689654万元、美元15.664109万元、港币4.131499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公诉机关指控高二刚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成立,但除法院认定的数额外,对其余数额财产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二刚犯贪污罪,贵港市中级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宣判后,被告人高二刚、李华对判决有异议,表示要上诉。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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