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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入厕摔伤致残 医院未尽责赔偿4万余元
作者:王鑫 程敏敏   发布时间:2008-03-27 11: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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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6日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因精神病人入厕不慎摔倒致七级伤残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在该院终审调解结案,精神病医院一次性支付患者段某42996.5元,并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近3000元。

   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载明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留陪护。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时,医院未告知家属,段某仍需要留陪护。同年12月3日,段某入厕时不慎摔倒,医院随即对其进行摄片检查未见异常。后因段某一直疼痛,6天后医院再次摄片检查确诊其左股骨颈骨折,并将其转入其他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用5万余元,经社保报销后还余下25003元。经司法鉴定,段某的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

   法院审理查明:段某在医院摔伤时没有聘请护理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段某因患精神疾病进入医院住院治疗,其法定监护人对其监护权不发生转移,只是与医院存在事实上非规范的委托监护关系。段某作为年近七十并患病的老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上卫生间摔倒,这和其法定监护人没有陪伴或没有聘请护理人员照顾是有关系的,其监护人存在过错;而医院针对段某的特殊情况,未有效督促其监护人陪伴或者为其聘请护理人员照顾其生活,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段某的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即各项损失的30%。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精神病医院支付损失费25798元。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医院应对段某摔伤致残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作为专业性的精神疾病防治医院,收治对象具有特殊性,段某住院期间其法定监护人已无法履行监护义务,而该医院也没有要求段某的监护人陪伴。因此,该监护责任已转至医院,医院应当全面履行照顾段某的生活、保护其身体健康等职责。

   二审中,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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