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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将租来200余万建材低价变卖 一"经理"诈骗领刑13年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3-27 14: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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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56岁的北京昌平人杜某要面临13年的牢狱之苦,由于他以租赁为名,将一家公司价值200余万元的建材变卖,近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刑13年。

    2002年11月7日,杜某与徐某、孙某、王某(后三人在逃)经预谋后,杜某以北京长红工贸公司经理的身份,找到一家电缆公司,声称他们公司从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处承接了通州一个小区的工程,需要从电缆公司租赁建筑设备。电缆公司的负责人于是与杜某签订了《钢化设备租赁合同》。签定完合同后,杜某就开始从电缆公司大瓦窑租赁站拉建筑设备。11月29日,杜某又找到电缆公司在大兴区西红门镇的另一租赁站,与之签订了第二份《钢化设备租赁合同》,杜某就又开始从西红门租赁站拉建筑设备。到2003年7月,杜某说他公司在亦庄又有一个工程,还需要从电缆公司租赁建筑设备,这样电缆公司大瓦窑的租赁站又与之签订了一份《钢化设备租赁合同》。凭着三份合同,杜某一共从电缆公司租凭八个品种1097.31吨的建筑材料,杜某支付了租金共计41万余元。哪想杜某等人这些将建筑材料租赁后,都以低价变卖了,致使电缆公司实际损失210余万元。到了2004年,杜某就不支付租金了,电缆公司也找不到杜某的人。经调查,通州该小区的工程根本不是什么长红工贸公司承建的。电缆公司这才知道受了骗,便报了警。公安机关于2007年2月10日在朝阳区将杜某抓获。

    如今面对庄严的法庭,杜某仍狡辩说,自己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杜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解,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判处杜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

    宣判后,杜某表示不上诉。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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