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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变卖查封财产远走高飞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作者:黄桂信   发布时间:2008-03-27 16:4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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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法院依法对肇事车辆予以查封,交通肇事者却将其非法变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3月26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宋益发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06年12月3日,宋益发驾驶一重型厢式货车将受害人金政宝撞伤,造成其左腿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经永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结论:宋益发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政宝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治疗321天,用去医疗费5万多元,肇事者宋益发只垫付了6000元。因与宋益发协商不成赔偿问题,金政宝遂向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宋益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12万余元,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宋益发向法院提出保全肇事车辆的申请,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肇事车辆,查封期间由被告宋益发自己保管,但不得变卖、转移等。金政宝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拾级,还需后续治疗费7000元。

    2007年12月29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宋益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政宝医疗费等费用17100元(除去已付的6000元),第三人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政宝医疗费等费用88500元。

    一审判决生效后,第三人保险公司立即自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但宋益发拒绝支付赔偿款。无奈之下,权利人金政宝申请强制执行宋益发。永丰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益发已藏匿至广州,被查封的肇事车辆已被其变卖去向不明,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3月26日,永丰县人民法院遂于以被执行人宋益发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依法将案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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