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上午,当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突然出现在被执行人储晓玲面前时,她无法相信眼前的事实。没想到自己远走他乡5年多,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追究。 2001年1月5日,储晓玲在南昌市阳光护卡膜厂购买42840.40元的各种护卡膜,除退回部分质量不合格的货物外,共欠货款40361元未付。后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决,储晓玲应支付南昌市阳光护卡膜厂货款40361元。判决生效后,储晓玲不但不主动履行义务,反而以外出做生意为名逃避执行。2002年10月29日,南昌市阳光护卡膜厂向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及户口所在地在安福县,故该案委托安福县人民法院执行。
安福法院在执行中,经查实,储晓玲因父亲患病去世,花费大量的医疗费,造成了家庭经济的极度困难,4万多元的货款,根本无能力履行,故在判决书下达后,储晓玲即远走高飞逃避执行。加之家里没有任何值钱的财产可供执行,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而中止。
2008年3月,申请执行人经过多年的打探,证实被执行人储晓玲夫妻远在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经营一家商店。安福县法院于3月22日接到这一信息后,当即赶赴厦门,于2008年3月23日上午在厦门市集美区将被执行人储晓玲擒获。
经执行人员组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储晓玲即时付清货款及逾期利息共52000元,其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和解后,储晓玲积极凑款,将52000元及执行费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