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大连某建筑公司一农民工没接经理电话被罚款三千
作者:陈迪   发布时间:2008-03-31 11:28:32

AD IN PAGE
    大连某建筑公司一农民工得到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后将该建筑公司和包工头起诉到法院

    在大连打工的庄河农民老孙去年因没接某建筑公司经理的电话,被该建筑公司以不服从管理为名罚款3000元。事后,老孙多次找包工头娄某讨要工地欠他的工资,娄某以工地罚款为由拒绝给付,老孙一气之下,于1月23日将某建筑公司和娄某起诉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3月27日,此案公开审理,将择日宣判。

    雇主“骗”走工资欠条

    去年3月26日,从庄河到大连的农民工老孙在华南广场附近一建筑工地打工,他的雇主是其老乡娄某,娄某从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然后组织老孙等农民工施工,老孙的工资也由雇主娄某发放,老孙主要负责看工程图,一天工钱150元。截至当年10月,娄某欠老孙工资7200元,为老孙和一姓冯的雇工出具了12500元的欠条,内含孙某工钱7200元,冯某工钱5300元。去年11月份,娄某以给二人兑现为名,将欠条骗走。

    由于欠条被包工头骗去,老孙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在工地干活,故无法起诉。老孙想到某建筑公司对其罚款的事,他来到某建筑公司财务室,要求借“罚款单”看一看,会计将“罚款单”交给老孙后,老孙撒腿就跑。

    农民工得到法律援助

    老孙接到开庭通知后,考虑到自己没文化,又不懂法,心里忐忑不安。他抱着试试看的想法,来到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考虑到老孙妻子常年有病,还要抚养一个上中学的孩子,生活确实困难,加之为讨要劳动报酬,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

    包工头称并不拖欠工钱

    3月27日下午,老孙诉某建筑公司和包工头娄某拖欠劳动报酬一案在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之一某建筑公司认为,公司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娄某拖欠老孙的工资,与公司无关。

    另一被告娄某认为,自己确实为老孙和另一雇工出具了欠条,但当时特别注明工钱未最后结算。自己并没有用欺骗的手段骗走老孙的欠条,只是根据双方结算情况,自己并不欠老孙的工钱,故收回欠条后未给老孙现金。某建筑公司对其罚款3000元,完全是由于老孙不服从管理,这一责任就应当由老孙承担。另外,老孙在工作中指挥失误,造成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自己损失几万元,这些损失也应当由老孙承担。由于老孙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加在一起,已经远远超过7200元,故现在只有老孙欠自己的钱,自己并不欠老孙的钱。

    罚款一般不超月工资20%

    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说,第二被告娄某在分包工程施工中因质量问题确实造成许多损失,但同具体施工人员的责任分担只是口头约定,原告老孙也不认可。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任何企业不能对职工肆意进行罚款或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因此,某建筑公司因老孙不接电话一次罚款3000元,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来源:新华网-大连晚报
编辑:陈秀军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深圳一市民在香港吐痰被罚1500元引网友热议 ·民诉法施行第一天 建湖法院给“老赖”开出高额罚单
·深圳拟授权环卫工对随地吐痰等行为罚款引争议 ·国务院规定经营者串通操纵价格可罚100万
·台湾酒驾罚款大幅提高 ·乡卫生室无证推销保健食品被罚 状告卫生局败诉
·自称酒后车内休息 单日双号车"出行"被罚引官司 ·家中设窝点屠宰生猪被罚 法官讲法明理和谐执行
·车主一处违法停车被罚两次 状告交通队退款道歉 ·北京拟规定大型活动出事故最高罚10万
·湖南郴州一市民不服交警超速罚款案二审开庭审理 ·存款被转移 银行拖延被罚三万元
·穿超肥裤属“猥亵” 重罚500美元 ·住宅楼宣传成酒店遭处罚 广告主不服状告工商
·建设部发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最高罚10万元 ·7月1日起城市居民乱倒垃圾最高可罚200元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