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细致工作,一起债务纠纷的恶意躲债方主动携款应诉,从而使该起纠纷得到快速审结,并当场执结。 2001年9月,崔某因生意资金短缺,向朋友张某借了3万元,承诺借期1-3个月,每月利息300元,并写了欠条。张某将3万元汇入崔某之母提供的帐户内。此后,崔某以各种借口长期不还借款,并恶意躲债,致使张某无法找到崔的准确下落。无奈之下,张某向崔户籍所在地起诉,要求崔某偿还借款,崔某之母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多次向崔某户籍所在地送达出庭传票,其家属均以“本人长期不在此居住”为由,拒收传票,并拒绝提供二人下落。一审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崔某及其母亲出庭应诉。因崔某及其母亲未出庭,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崔某偿还张某借款。
一审宣判后,张某为利息损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中,张某仍不能提供崔某及崔母亲的准确住址。对此,案件承办法官到崔某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了解得知崔某及其母亲在居委会登记的经常居住地就是其户籍所在地,且居委会工作人员时常能看到崔某及其母亲。为顺利送达传票,避免当事人再次拒收,承办人向居委会同志介绍了基本案情,讲明来意,居委会同志同意转交开庭传票。
开庭当日,崔某及其母亲虽未到庭,但一自称为崔某丈夫的人来到二中院。承办案件法官耐心向该人了解情况,并在交待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同时,对当事人的各种顾虑和疑问进行了耐心解释,该人当即表示配合法院工作,同意签收开庭传票,并表示回去一定做当事人工作,敦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再次开庭之日,该人不但拿来了崔某及其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并将涉案欠款及利息悉数带来。
债权人手拿还款惊喜万分,对二中院法官细致的工作和效率连连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