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r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报 | 国家法官学院 | 法研所 | 出版社 | 中国知产文书网 | 司法警察 | 会员专区 | 律所在线 | 民生 | 调查
首页 法院新闻 新闻中心 大法官 案件库 法院在线 人民陪审 法律文库 网络直播 执行视窗 司法考试 法律实务 法院公告 执行公告 时评 视频 图片 专题 论坛 博客 杂志
中国法院网 英文版
顶部广告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诚聘英才
法律公告 设为首页
  现在位置:港澳台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纠错

刑责年龄咨询将结束 杀伤人强奸满14岁拟负刑责
发布时间: 2008-03-31 15:12:35

AD IN PAGE
    中新网3月31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法务局建议将杀人、严重伤人及强奸界定为“极度严重的犯罪”,行为人年满14岁须负刑责。咨询工作由2月开始至4月1日结束,有关单位希望在“保障青少年”和“保障社会安全”之间,寻求平衡和社会共识,以建立适合澳门的刑责年龄制度。

  法务局采纳《刑事责任年龄研究综合报告》的意见,仅在14至16岁的青少年实施“极度严重的犯罪”时,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遵循澳门一贯奉行的“预防及遏止犯罪”、“尊重基本权利及人道与包容的价值”的刑事政策的前提下,参考国际性规范文件及邻近地区的立法经验,有关单位建议将杀人、严重伤人及强奸界定为“极度严重的犯罪”,行为人年满14岁须负刑责。

  由于年满14岁、未满16岁的青少年虽具备一定的辨别及理解能力,但受知识、经验、阅历或身心发育等限制,致其辨别及理解能力受到局限。故此,要确定有关青少年主观上具有“故意”,方要求负上刑责。

  由于修改刑责年龄是整个有关青少年违法问题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影响深远,所以极具争议性。对该制度的任何修改,必须建基于大众均能接受及认同的基础上。有关单位由2月起至4月1日社会咨询,寻求社会共识,以建立适合澳门的刑责年龄制度。



来源: 中新网
编辑: 韩京红

dot 相 关 文 章 投稿信箱 推荐给朋友: Email
·全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举行 ·梅列法院:让残疾儿童与法律亲密接触
·建阳法院年末清案不忘回访帮教少年犯 ·全南法院“圆桌审判”挽救失足少年
·让失足少年重新站起来 ·北京未成年劳教所:特殊学校让孩子学习做人
·学者称,香港未成年少女以性换钱热潮令人担心 ·泌阳法院“案里案外”全程关心未成年抢盗罪犯
·调查显示台湾25%未成年少女有性经验 ·缓刑少年考入大学 法官:未成年人仍有升学权利
胡锦涛总书记在陕西省榆林市考察工作
法治论坛2008年三季度摄影季赛评选结果揭晓
陈至立当选为全国妇联主席
西藏雪灾3000多人受困死亡增至7人 转移1700多人
dot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京ICP备05029464号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8276)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