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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齐二药”索赔案宣判再次延期
作者:闫晓光   发布时间:2008-04-01 1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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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节快要到了,“齐二药”事件一名死者的儿子周先生本想这一天带判决书去告慰亲人,没成想,昨天他们等到的又是延期的通知。

    记者从原告处获知这一消息,代理律师陈北元说:“我们已经等待了12个月了。按照正常的审理期限来说,民事案件应该在6个月内审结。这对我和当事人来说都是巨大的折磨。”

    周先生的父亲在“齐二药”事件中不幸死亡,随后他便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旅。“从立案开始,到现在已经两年了。我的兄弟姐妹多,快到清明了,他们每天都问我有没有结果,我真不忍心回答他们又要继续等下去了。江西上饶的‘齐二药’案早在2006年年底就判了,为什么我们的要等这么久?”

    记者昨天致电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法院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次延期是向广州市中院提出的申请,并且已经得到了中院的批准,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据记者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需延长的,则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齐二药于去年3月29日立案。按照《民事诉讼法》,应在9月29日审结。由于中山三院申请调查取证,经天河法院院长批准,法院延期了6个月。此次是第二次延期。

    上饶“齐二药”案前年已宣判

    周先生所说的上饶“齐二药”案是在2006年底宣判的。法院判决:医院要赔偿因注射“齐二药”假药致死者家属10万余元。

    2006年4月27日中午,李金菊的丈夫黄老四因感冒发热入住上饶市人民医院治疗。在医院被注射“齐二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并死亡,李金菊将上饶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上饶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金菊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黄老四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因医院对其使用了“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即产生药物反应,医院虽积极进行了抢救,但黄老四仍然死亡。经鉴定,黄老四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恶化,不排除与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有关,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虽没有证据证明有过错,但黄老四是因医院使用了假药死亡,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新华网-信息时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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