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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也该是一种潮流
作者:郭立场   发布时间:2008-04-01 1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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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于开门听取民意,创新与公众沟通方法的考虑,上月15日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门户网站开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立法民意调查。今天,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揭晓广州首部接受网络民调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网调结果,主办方称2000余条网民意见精选后将被作为条例修改的重要参考依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网民真正成为了城市立法的推动者。至此,广州头一遭、全国也不多见的网络民调作为城市开门立法的新尝试已取得阶段性成功。(3月31日《南方都市报》)

  广州人大主动听取民意,开门立法的探索被誉为“广东一小步,中国一大步”,“不封杀网友的任何意见”的部门表态更是饱受赞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活动围绕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而展开,由人大主导的行政立法动议权往往具有局限性。而公众尤其是利害相关人相对于立法主体来说,有时对制定、修改或废止某项法规具有更强的敏感性。需要指出的是,立法中民主和效率都是需要追求实现的价值。没有效率的正义是非正义,正是部门立法的效率性等特征,才获得了权力机关的委任立法权;而没有民主的行政会造成行政方向的偏离,最终造成效率的丧失。西方国家正是在行政立法准备阶段实现对技术性、专家性和效率性等价值的追求,而在正式阶段通过用严格复杂的程序以充分体现民主性。在美国,公民的立法动议权同投票权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笔者认为,应在立法的不同阶段追求民主和效率价值的动态平衡,在技术层面偏重于效率,在意见收集和利益表达方面偏重民主。

  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是法制发挥力量的源泉。开门立法,有利于丰富民主形式,完善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利于决策与法律的民主化科学化。在一个宪政国家,立法应当符合民主、自由、人权和法治的精神,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在一个有着健全法律规则的民主社会中,根据多数人的意志作出的选择很可能是不得已的次佳选择。在理论上,这种选择不能保证立法的最优,但一般能够防止出现立法选择的最劣。作出不与多数人意志相违背的选择,必须实行民主立法,保证立法的民主化。立法只有体现民情和顺乎民意才具有正当性基础和正当性前提,因此,立法民主是衡量立法正当性的标准,决定着立法的正当性,是立法正当性的本质所在。现代立法被称为“阳光下的事业”,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也就成为立法法的一个基本要求。开门立法是吸纳和表达民意的必由之路,是克服部门利益的有效途径。一系列开门立法举措的实施,使立法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较好地集中了民智,体现了民意,维护了民利,保证制定的法规更加科学、合理,更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同时,开门立法拉近了立法部门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使立法工作从过去的严肃而有高不可攀变成了亲民、爱民、为民之举。

  一滴水映出太阳的光辉,从广东这个新闻中,主办方称2000余条网民意见精选后将被作为条例修改的重要参考依据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我们看到了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广阔前景。需要关注的是,立法质量如何,关键看其实施后的客观效果。现在不少规章在执行中遭遇尴尬局面,出现了“黑头的(法规)不如红头的(文件),红头的不如白头的(领导批示)”的现象。这就提醒我们,在立法机关审查立法草案的过程要加强民主监督,避免走过场。由于司法机关相对于公众具有专业化、职业化等优势,加强司法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合适的路径。

  西方国家实践早已证明,真正富有成效的公民参与不是个人层面上的,而是各种有组织的民间团体的参与。目前我国每万人拥有的民间组织数量仅有1.45家,且民间组织按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分成的六大类中,代表公众进行利益表达的仅占其中的1% 。我国已经开始重视民间团体组织的发展,应引导其在政府立法民主参与中利益的有效表达。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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