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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7200元拒执妨碍公务 房产公司被处10倍罚款
作者:沈静 发布时间:2008-04-01 16: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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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于女士与被申请人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时受阻,经法院迅速行动,妨碍法院执行的相关人员全部被带回并受到相应制裁。4月1日,该案有了新进展,由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情节严重,法院首次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其处以十倍的高额罚款。
拒不履行7200元付款义务 于女士与长丰康盛房产第七分公司曾签订有房屋委托出租合同,于女士将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南新园某房屋委托长丰康盛房产第七分公司对外出租,期限一年,月租金2400元,无论房屋出租与否,房租都由该公司给付。后因该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房屋租金7200元,于女士诉至法院。法院于2007年9月5日做出判决,判决长丰康盛房产第七分公司给付于女士租金7200元。 2007年12月17日,于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执行督促,长丰康盛房产第七分公司仍拒不履行义务。 妨碍法院执行受制裁 2008年3月31日下午3时,执行法官根据于女士提供的线索,得知被执行公司的负责人曲飞同时也是另一公司北京星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曲飞本人正在北京星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楼1206室办公。执行法官与法警立即赶赴现场,见到了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曲飞,但曲飞明确表示公司不履行义务,不给钱。当执行法官要求曲飞配合执行工作,回院说明情况时,曲飞打电话叫来北京星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十余人将执行法官和法警围住。北京星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曲贵君(曲飞之父)、业务员曲静(曲飞之姐)则指使纠集该公司员工李乾等若干人,强行拦住法官和法警。曲贵君对法官说“曲飞你走,看谁敢不让你走,出了事我顶着,有事儿冲我说,你法院有什么了不起的”,曲静则在该公司内敲其他员工办公室门,说“男人都出来,到门口去(堵执行官)”。在曲贵君、曲静等人的组织阻拦下,曲飞从现场逃脱。 事发后,法院迅速组织执行干警、法警大队法警多人赶赴现场,将妨碍执行的曲贵君、曲静等七人带回法院。 经过调查,曲贵君、曲静等人均供述了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事实,根据上述七人妨碍执行工作违法事实的轻重程度、认错态度等情节,法院决定依法对曲贵君、曲静等五人分别处以拘留十五日和十日的处罚,对情节较轻的于广东等二人处以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两个牌子逃避履行 被执行人被罚7.2万 鉴于严重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的负责人曲飞仍然隐匿,且被执行人长丰康盛房产第七分公司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法院于2008年4月1日上午10时组织执行一庭和法警大队十余名干警前往北京星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朝阳区八里庄西里99号楼经营地址进行搜查。经过对北京星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财务室等部门的搜查,现场查获了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账簿、财务单据、加盖有该公司公章的于2008年1月和3月分别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一名工作人员和一名部门经理当场承认,北京星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是同一家公司。 在搜查现场,执行法官给曲飞打电话,严词讲明拒不履行、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慑于执行工作的威慑力,曲飞于4月1日上午11:30来到搜查现场,被带回法院接受处理。 经询问,曲飞承认曾对执行法官作出虚假陈述,称北京星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无关,借此逃避债务。其承认长丰康盛房产第七分公与北京星辉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系同一拨人用两个营业执照共同经营,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并曾经严重妨害法院执行工作的事实也供认不讳。 根据被执行人长丰康盛房产第七分公司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的情节严重,法院依据2008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稿第102条、第104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北京长丰康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处以相当于债务本金十倍的高额罚款,计七万二千元。同时对该公司负责人曲飞处以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据了解,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首例高限处罚案件。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李金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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