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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狂盗割通讯电缆3300余米 河南卢氏12人获刑
作者:赵富林 陈金斗 陈庆军   发布时间:2008-04-02 15:05:57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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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3月31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特大盗窃通讯电缆案,马红伟等12名被告人被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红伟,1974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卢氏县,汉族,原系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职工。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2006年10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马红伟分别伙同被告人任龙飞,卢氏县文峪乡农民、被告人任江龙(又名任江磊),卢氏县文峪乡农民、范某等8人,趁夜深人静之际,窜至卢氏县文峪乡、横涧乡、东明镇、官坡镇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卢氏县分公司院内,盗割通讯电缆3300余米,共计作案28次,后将所盗电缆出售给被告人张军生、朱爱红、郭春光等人,被告人张军生、朱爱红、郭春光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经有关部门评估,9被告人所盗电缆共价值98512.19元。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红伟、任龙飞、任江龙、范某等9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军生、朱爱红、郭春光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军生、朱爱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红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张军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其他10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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