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河县人黄某曾于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满释放后于2007年6月13日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日前,济南市天桥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与失主张某系济南市天桥区的一个小区的邻居。2007年6月3日,黄某在小区里捡到一把钥匙,遂起了歹念。他利用邻居们不在家的时候,挨家挨户试捡到的那把钥匙。2007年6月7日凌晨1时许,黄某窜至某小区7号楼3单元401室时,用捡到的钥匙打开了张某的房门,利用失主张某熟睡之机,将张某的诺基亚6600型手机1部(价值900元)、金坠1个(价值3784元)及现金500元盗走。被告人盗窃总价值5184元。同年6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再次进入失主张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失主张某当场抓获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黄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念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被盗财物大部分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