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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广告宣传册上印有他人留学照片 澳际一审败诉
作者:祝茜   发布时间:2008-04-03 0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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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澳际公司非法使用他人留学照片制作宣传册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被判停止使用该宣传资料,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

    原告晓军诉称,自己曾到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留学,于2006年6月毕业,毕业时以该校教学楼为背景拍照留念。2007年3月,原告回国就职于东方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加拿大部。

    2007年5月,原告的同事发现被告澳际公司的留学资料的广告宣传册上有原告的毕业照,原告从未许可被告使用原告的照片,为此,原告遭到同事们的误解和讽刺挖苦,使原告精神压力较大。现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肖像的侵害,在北京出版全国发行的两家报刊上刊登致歉声明,刊登次数不少于3次。赔偿原告损失3万元。原告在法庭上还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在其网站首页上公开致歉,并连续刊登一个月。

    原告在法庭质证时向法庭递交了被告的宣传册原件,公证书及原告在澳际公司偷拍的录像资料等。

    被告在法庭上一口否认原告的起诉事实,并辩称,被告没有印制宣传册,也没有见到过原告的照片,也没有使用过原告照片,对于原告提交的公证,被告称在公证中不能表明公证人在公证时表明了自己的公证身份,因此,对公证书不予认可;至于偷拍的录像资料,因原告是未经同意通过偷拍手段摄制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拍摄中也不能认定给原告宣传册的员工就是被告员工。不排除与澳际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利用诉讼这种手段打击澳际公司的良好业绩,降低澳际的对外信誉。

    当法官问其录像中的办公地点是否是澳际公司时,被告予以认可,承认确实是澳际公司的营业地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否认使用了原告的肖像,但没有举证加以证明。而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公证书、视频资料和“澳际出国留学加拿大篇”宣传资料。 被告否认上述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但没有提供反证以佐证自己的诉讼主张。

    关于原告的证据的认定,首先,原告向公证处申请的是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对保全的证据进行公证,即使没有在保全证据现场亮明身份,也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的规定,被告对此提出的异议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其次,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虽然是以偷拍的方式取得,但该视频资料不仅可以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其内容本身经法庭质证,也不存在疑点。该证据的取得虽然未经当事人同意,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取得方式当属合法。因此,该视频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应予认定。原告的受托人在被告办公场所获取的“澳际出国留学加拿大篇”宣传资料营利性质明显,且其封面载有原告的肖像,该宣传资料同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与其他有效证据共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实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因此,应当认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了原告的肖像,被告应承担责任,故判决被告澳际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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