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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立案标准 制定工作细则 统一文书样式
最高法院积极应对新民诉法确保当事人诉权
作者: 刘岚    发布时间: 2008-04-07 09: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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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贯彻落实好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工作的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从规范立案特别是再审立案工作入手,本着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工作宗旨和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立案的第一道关口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落到实处。

   修订后的民诉法自今年4月1日起实施。新民诉法对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做出重大修改,将再审事由从原来的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据此,当事人不服高级法院二审生效裁判的,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预计新民诉法实施后,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申请再审案件会大量增加。

   为了做好应对工作,最高法院立案庭今年春节前下发关于调整高、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目的是减少和控制中级法院一审案件和高级法院二审案件数量,使上级法院腾出更多精力办理再审案件,更好地行使审判监督职能。各高院根据通知精神分别规定了本辖区法院新的立案标准。近日,最高法院审核批准并公布了各高院的调整方案,新方案已于4月1日与新民诉法同步施行。

   同时,为规范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最高法院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关工作细则,并拟定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共十一种,机关案件统一案号,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和其他申诉信访案件区分开来,不仅规范了对再审案件的审理要求,也便于进一步加强流程管理、监督和检查案件的进度和质量。

   据悉,最高法院还就此项工作组织了全国法院的相关研讨和培训,并提出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工作宗旨和要求。最高法院要求,经审查再审申请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5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无论是裁定驳回还是裁定再审,都要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13项事由予以具体对照说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不作实体审查,只要符合再审的形式要件就予以受理,对当事人的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各地法院法官切实转变观念,探索提高工作效率的新方法。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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