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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民事案件

开户失败致使购买10万基金成废单
市民状告证券公司索赔收益损失被驳回
作者:林劲标   发布时间:2008-04-07 10:4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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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何某要求判令被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佛山汾江南路证券营业部连带赔偿其收益损失8583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拟向被告广发证券营业部申请购买10万元人民币的“广发理财4号”理财产品,为此,原告于2007年1月26日在被告营业部开立了资金账户,并填写了《开户申请表》,被告营业部打印了《广发证券汾江南营业部开放式基金账户类凭条[基金账户开户]》,并由原告签字确认。同月,双方还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指定交易协议书》、《网上交易委托协议书》及《“证券通”电话自动转账业务协议书》,由原告授权被告通过电话方式从其银行存折账户上自动划拨了10万元人民币到保证金账户上。同年2月1日,原、被告及银行三方签订了《广发增强型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年8月31日,原告准备将“广发理财4号”基金赎回,却被告知其基金账户开户失败,其买进的10万元“广发理财4号”基金变为废单,而转账的10万元资金在2007年8月28日被先后转出、转入。据此,原告以被告未及时向其提醒和告知开户失败等有关情况,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和作为受托人善意管理资金的职责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按净值每股人民币1.8583元计算赔偿其收益损失共计人民币85830元。

   庭审中,两被告答辩称,原告申购“广发理财4号”失败的主要原因是开户失败,而被告对原告的开户委托交易的结果不负有告知义务;涉诉资金的转入、转出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第三方托管而产生,但该笔资金实际并没有发生转移,故营业部没有擅自动用原告的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原告应在开户及申购指令发出后3个交易日内向被告查询该委托结果,当原告对该委托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被告询证。原告逾期未办理查询或对查询结果未以书面方式向被告办理询证的,视同原告已确认该结果。故本案被告营业部对原告的开户及其申购结果不负有告知义务,原告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原告认为其在2007年2月1日到被告营业部处查询开户情况,且营业部工作人员告知已经开户成功,但并没有举证证实,故法院对此不予确认。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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