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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可以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
发布时间:2008-04-07 10: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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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习惯上把行政审判案件称之为“民告官”,从2003年至2007年的五年中,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告官”行政案件470000多件,胜诉率接近30%。为保证这种“民告官”的案件公正审理,最高人民法院1月16日出台了两部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可提级管辖和指定管辖。首先,这部司法解释针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作出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另外,对于其他行政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基层人民法院的报请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以职权提级管辖或指定管辖。指定管辖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指定管辖裁定不服的不能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赵大光:“在这种情况下,对管辖提出异议的(一般)不是原告,而是被告的行政机关,所以我们没有赋予这方面的上诉权,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在指定管辖的时候,如果被指定管辖的法院比较远,就要征求一下原告的意见,如果原告不同意的话。我们也会尊重原告的意见,主要的精神是保护弱者。”


来源:央视国际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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