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开电闸引起纷争最后引发伤害事件的刑事案件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唐清明、刘克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零五日。 被告人唐清明经营的洗车场用电线路的电闸控制在相邻的桂博饲料厂内。2007年8月13日凌晨0时许,唐清明与其女婿刘克华因洗车场停电便闯入饲料厂想开电闸,与饲料厂内的宁某等人争执推打而被赶出饲料厂。唐、刘不服又与多人于10分钟后持工具到饲料厂,与厂内人员对打,将宁某等五人打伤。经法医鉴定,其中二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被告人唐清明、刘克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宁某等五人达成调解协议,唐、刘亲属依协议代唐、刘二人向五原告人支付了赔偿款共人民币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清明、刘克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唐清明、刘克华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该案系生活琐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犯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妥善赔偿,二被告人赔偿态度积极、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