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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网络传销电子黄金 非法牟利获刑三年
作者:汪次安   发布时间:2008-04-09 09: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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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8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一起网络传销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自2006年9月24日起,以用户名XSL2在一网站开设账户,参与e-gold(电子黄金)投资,出资4250元购买$500e-gold($1e-gold为8.5元)成为该组织成员。为牟取高额利润,谢某以上述网站为平台,利用某银行客户经理身份,以投资期限短、回报率高,多投资、可优惠、获利更高等为诱饵,积极鼓动他人参与所谓的e-gold投资,成为其下线,从而获取高额的介绍奖、对等奖等。

   据被告人谢某开设的XSL2账户总览显示,谢某从2006年9月24日加入至2007年1月4日止,共获取佣金总额为$8173e-gold,折合人民币获利69470.5元。被告人谢某共发展下线15人,收取投资款51.9万余元。参与投资者投入后,只收回了部分投资。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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