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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承诺不要沦为“空头承诺”
作者:郭立场   发布时间:2008-04-10 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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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承诺详细是详细,但好像没有多少实质内容啊,有点虚,并且这几份承诺书套路一样,套话多,像八股文。”昨日,由漯河市委组织部发起的“漯河市十万党员公开承诺”活动正式启动。根据漯河市委规定,党员们的承诺书要通过报纸、网络、板报等手段,全部公布出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根据活动规则,党员的承诺内容不但要公示,年终完成情况还要考核。有人对漯河市党员承诺的内容不认可,认为是套话,没有意义。(4月9日《河南商报》)

    漯河市“十万党员公开承诺”活动,并不是一个时髦举动,时下许多地方的党政部门,特别是直接和群众打交道的政府窗口部门,都推行了“公开承诺制”。不可否认,此举对于改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排解百姓忧难等,无疑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有些地方的承诺却走了样,出现了一些“假冒伪劣”。就事论事,漯河市十万党员公开承诺惹争议,便足见某些党员人“诺”亦“诺”,造成承诺“一阵风”,在群众心目中的美好形象荡然无存。更进一步说,在群众眼里,只诺不践的事情多了,所以才心存疑惑。现实生活中不乏这样的案例:有些部门和单位在承诺时嘴上说的真真切切,纸上写得明明白白,墙上挂得实实在在,可就是不见实际行动,也不予及时兑现,使承诺沦为“空头支票”。

    言而有信,一诺千金,这是千百年来人们对承诺的要求。现代文明的今天,政府号召党员向人民作出承诺更是极其严肃的事情,如果郑重的承诺变成了浮飘的口号,成了“作秀”,那就会严重损坏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降低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其影响无疑是恶劣的。因此,对“承诺”也须进行打假,使之真正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在这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诺工作的领导,不使劣质的假承诺出台。至于承诺单位或个人,更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应该承诺的才承诺,取信于民。在保证承诺者兑现自己的供职承诺方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大有可为的。虽说承诺是公开的,但具体审查起来依然很难,需要专门的机关介入,这就要监督机关对承诺单位进行督查,及时纠正问题,对承诺了却不兑现的部门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我国现阶段,最值得期许的,倒不是道德层面的价值观诉求,而是要消除传统的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存在的弊端,实现由传统的政府权威向现代政府权威的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在强调严格限定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有力地强化政府的权威,在该由法律发挥作用的领域,必须削弱或取消政府原有的广泛权力,用法律约束防止它去管那些不该管的事情。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充分调动各种政治资源去强化政府的合法权威,使它有能力把该管的事情管好。为了保障法治化进程的顺利发展,我们必须为社会营造出这样一种法律环境,任何市场主体都敢于而且能有效地抵制政府的非法干预,任何市场主体都不敢蔑视政府的合法权威。

    需要指出的是,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来看,我国缺少系统的行政失信惩戒的救济制度。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大多数都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的,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时候,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国家赔偿的方式来对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但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如果因为行政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只能通过申诉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救济途径的有限性不利于保护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也许,权力保障的不足,也是空头承诺或虚假承诺泛滥的原因所在。

    一个有效与有限的政府是向民众负责的政府,政府官员得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要保证政府官员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就得让其行为置于法治、社会监督及民主机制的运作下。不许诺则罢,可有了许诺就得诚心诚意地兑现落实,不落实就等于是说了空话,欺骗了群众。因此,切盼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少来些看得见摸不着的承诺,多办些真正造福于民的实事。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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