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一锅热油泼向丈夫致其死亡案宣判:妻子一审获刑8年
作者:曹静   发布时间:2008-04-10 10:29:44


庭审现场。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52岁的北京人张爱琴(化名),因长期与丈夫关系不好,用热油将丈夫烫伤,致丈夫孟某被烫伤后继发感染性肺炎死亡,后悔不已的张爱琴向公安机关自首。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爱琴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张爱琴与丈夫孟某于1981年结婚,孟某重男轻女,女儿小孟诞生后,便对母女俩不管不问,还经常打骂她。1991年,张爱琴实在无法忍受下去,就带着不到10岁的小孟在外面租房子居住。这一住就是15年,期间她也曾找过孟某要求离婚,但孟某不同意。父亲不在身边,孩子的压力一直比较大,特别是要到谈及婚嫁的年龄了,因此张爱琴决定带着女儿搬回家住,过去的事就让它过去,现在她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丈夫告诉她,回来可以,有两个条件:第一你不许找我;第二不许在小区里打听我。为孩子,她咬牙同意了。

    2007年1月,张爱琴带着孩子搬回了家。搬回家不久,张爱琴就发现丈夫并不在家里住,而是公然与别的女人在同一个小区、自家楼对面的楼里生活,就在她的眼皮子底下与其他女人同居!这让张爱琴实在难以忍受,但更让她难以忍受的是,丈夫孟某竟然当着那个女人的面打她,还扬言:“明天回来收拾你。”

    第二天,也就是2007年8月27日,下午5点多,当张爱琴撞见丈夫在那个女人的窗户底下跟人打牌时,越想越气愤的她回家烧了一锅热油,泼向了正在楼下打牌的丈夫的后背,将丈夫烫伤。之后,张爱琴扔下油锅就跑了,并悲怆地给女儿小孟打了个电话:“我把你爸给烫了,对不起你。我也把你养这么大了,以后就不要找我了。”此后的一个多月,张爱琴一直没敢回家,就在一家24小时营业的麦当劳里呆着,困了就趴桌上睡。

    9月29日,张爱琴实在挂念80多岁的老父和心爱的女儿,便拨通了娘家的电话,“妈,你自首吧!妈,你回来吧!”,电话另一边传来女儿的哭泣,张爱琴的心一下碎了,她得知丈夫竟然因为烫伤而继发感染性肺炎死亡后,非常后悔,便于当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庭审过程中,张爱琴对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提出异议,只是希望法官能够对自己从轻判决。其辩护人认为:张爱琴的丈夫孟某长期不尽丈夫、父亲的职责,直接导致了张爱琴母女俩长年漂泊在外、居无定所;孟某不顾及张爱琴的感受,与她人同居,对张的精神与身体进行长期折磨,因此案件的发生是张爱琴的个人悲剧,但其确实有可同情之处。另外,张爱琴有自首情节,如实坦白了自己的罪行,并且对自己的行为深深地表示后悔,每次会见都流下悔恨的泪水,她还很挂念女儿和80高龄的父亲。希望法庭能够对张爱琴从轻判决,让她可以有更多的时间来爱女儿、来对父亲尽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爱琴在家庭生活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处理,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张爱琴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故本院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张爱琴没有提起上诉。



编辑:张涵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厨师赌博输钱欠债 小餐馆老板带人索账引发命案 ·服务员上错菜 厨师发怒用热油伤人领刑1年
·为报复同居男友 一女子用硫酸泼其面部致重伤 ·祭日午餐"悲"上加"悲" 叔侄酒醉起冲突酿命案
·为开电闸擅闯他人单位被逐 洗车场老板泄愤伤人领刑罚 ·红杏出墙遭指责图谋报复 蛊惑他人用硫酸泼伤指责者
·一男子追求未果心生怒意 打伤爱慕女友领刑6个月 ·一农民当街殴打女友并刺死劝阻者被判死缓
·一大学毕业生酒后失控与保安起纷争 生日成忌日 ·丈夫另寻新欢 冲动妻子泼汽油烧伤情敌
·因洗澡水未烧热两工友大打出手 一个重伤一个受罚 ·不满父亲责骂"好吃懒做" 儿子失手将老父打死
·为制止乘客吸烟发生争执 "自卫"的哥撞伤乘客受审 ·强吻他人女友并持刀杀害其男友 凶手一审被判无期
·潜回母校抢保险柜杀害女教师 无业青年一审被判死刑 ·因琐事与父亲发生矛盾 17岁女儿打伤未尽义务生父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