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消费维权

使用美白产品致汞中毒 消费者状告美容院获赔偿
作者:蒋凯宇   发布时间:2008-04-10 16:06:53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4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原告高女士诉被告北京东方吉丽美容院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北京东方吉丽美容院有限公司向高女士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返还已消费的美容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3年,高女士在吉丽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使用吉丽美白霜进行美容,支付美容费用4276元,在吉丽美容院尚存有2446元。2007年4月,高女士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诊断为“慢性汞中毒”,并于同年4月27日至5月9日、5月16日至22日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6165元。

    另查,2007年5月8日,高女士将其自吉丽美容院购买的吉丽美白霜送至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汞含量为55000,为不合格产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出具“化妆品吉丽美白霜导致人体汞中毒鉴定意见”,内容为:“1、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受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其送检的吉丽美白霜进行检测,已检的7个最小包装的吉丽美白霜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版)要求,超标最严重的产品汞含量是卫生标准的6.8万倍。2、使用吉丽美白霜的消费者先后有11人在北京首医科大学朝阳医院及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检查发现汞超过正常参考值,最高超过17.4倍。临床表现有头晕、乏力、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个别人伴有手指震颤、口腔溃疡、情绪不稳定。参照GBZ89-2002《职业性汞中毒诊断标准》,两名患者出院诊断为慢性轻度汞中毒,其他患者仍在治疗中。如果长期使用该类汞严重超标的化妆品,不及时发现,可能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高女士在吉丽美容院接受美白的美容服务,吉丽美容院应向高女士提供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87)和《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版)要求的美容产品。然而高女士在接受美白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吉丽美容院向其提供的美白产品吉丽美白霜中汞含量严重超标,致使高女士患有慢性汞中毒,身体受到损害,因此给高女士带来的损失,吉丽美容院应予赔偿。吉丽美容院应向高女士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关于高女士要求吉丽美容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一节,法院认为,高女士前往吉丽美容院接受美容服务,旨在保养皮肤,使自身容颜更加美丽,但由于美容产品不合格,致使身心受到损害,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但赔偿数额由法院根据损害程度予以确定。

    另外,高女士要求吉丽美容院双倍返还已消费的美容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高女士在接受美白服务过程中,使用的吉丽美白霜属质量不合格产品,故其要求双倍赔偿已消费的美容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吉丽美容院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吉丽美容院应退还因接受美白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最后,法院判决北京东方吉丽美容院有限公司退还高女士美容费2446元,并赔偿高女士已花费的美容费、医疗费等共计1.78万余元。

    宣判后,原告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编辑:张涵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广告违规不一定构成欺诈 消费者告商家证据不足被驳 ·自称无痛"瘦身"致消费者疼痛腹泻 美容院遭索赔
·"家乐福"购物时被意外砸伤 消费者索赔18.2万 ·顾客购物摔成九级伤残 超市举证不能赔偿12万元
·地板"豁口""呻吟" 房主诉请装潢公司赔偿部分获支持 ·刚续卡1个月健身馆就玩"失踪" 消费者索要精神损失
·禁不住好友劝说实施隆胸手术失败 后遗症如恶梦 ·电视机包装箱上自标"中国名牌" 消费者诉求赔偿
·美白霜汞含量超标7.1万倍 四消费者状告美容院 ·嫌索赔额少 一消费者诉"雪碧"虫子案暂撤诉
·48万买辆"凯迪拉克"事故车 买主状告二手车公司欺诈 ·自认所购产品未获安全认证 消费者索双倍赔偿
·不满超市进行"二次检查" 消费者打赢一元官司 ·航班取消未告知 乘客状告联航索赔损失5千余元
·错把保健品当药品购买 消费者状告超市产家虚假宣传 ·持抵用券须支付最低消费 消费者状告商家违法被驳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