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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章法庭审结一案盘活国有资产四十万
作者:张玉成 付联全   发布时间:2008-04-10 16: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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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宣章法庭通过审理安头乡人民政府与齐兴化工橡塑制品厂土地租赁及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为安头乡人民政府盘活国有资产四十万余元,为辖区内的经济发展和提高,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1980年12月,安头乡人民政府为办工业从安头村征用土地10多亩。以后陆续建厂房37间及整个院落,变电设施一套。上世纪90年代后期逐渐闲置,2001年4月,为盘活国有资产,搞活乡镇企业,该乡与齐兴化工橡塑制品厂签订了《安头乡原办工业买卖协议书》, 乡政府将原工业院内土地租赁给齐兴化工橡塑制品厂从事生产封箱胶带,齐兴化工橡塑制品厂无偿使用工业院内土地20年。土地上的厂房37间及其他附着物出售给了齐兴化工橡塑制品厂,协议期限自2001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2001年6月齐兴化工橡塑制品厂开始生产经营,由于自身经营不善的原因,2002年8月份停产,安头乡政府工业院落及房屋闲置至今。

    安头乡政府本来的目的是盘活资产,发展经济,结果却是国有资产继续闲置,该乡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和多种渠道催促齐兴化工橡塑制品厂继续生产,否则就解除合同,返还工业院落及房屋,对方却置之不理。无奈,安头乡一纸诉状,将齐兴化工橡塑制品厂诉至齐河县人民法院宣章法庭,要求解除与齐兴化工橡塑制品厂签订的《安头乡原办工业买卖协议书》, 返还工业院落及房屋,并赔偿因对方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协议时,安头乡人民政府工业院落土地系划拨土地,对该土地没有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办理出租土地批准手续,齐兴化工橡塑制品厂购买房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作出判决,安头乡人民政府与齐兴化工橡塑制品厂于2001年4月25日签订的《安头乡原办工业买卖协议》无效。齐兴化工橡塑制品厂返还安头乡人民政府原安头乡工业院落及所有房屋37间。齐兴化工橡塑制品厂补偿安头乡人民政府房屋占有损失27750元。通过以上判决,为齐河县安头乡人民政府盘活国有资产四十万元,挽回了经济损失,为辖区内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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