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深圳2007十大案例 千万富豪之妻雇凶杀夫被判无期
作者:秦鸿雁 孟广军   发布时间:2008-04-11 16:02:09

AD IN PAGE
    4月9日,深圳市检察院公布2007年十大案例。其中,备受媒体及网民关注的“深圳千万富翁遭枪击身亡案”终于尘埃落定。在案发近10年之后,富翁李少波之妻张少红雇人杀夫一审被判无期徒刑。经广东省高院二审,去年9月份维持原判。

    这桩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均列为督办案的枪击案,最后被揪出的幕后黑手一度险成漏网之鱼。在千万富翁遇害后的近10年中,围绕其被害的案情侦查可谓一波三折。富翁当街遭枪击身亡后,其妻一度被拘捕,终因案犯串供和证据湮灭致证据不足未被起诉。时隔8年之后,富翁之妻被控故意杀人,并于去年4月被深圳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富翁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去年9月份,经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千万富翁遭枪击身亡

    1998年10月29日早上,在深圳龙岗区横岗街道经商的千万富翁李少波,开车送完孩子正要离开时,被人当街开枪射杀。案发后3个多月,深圳市龙岗公安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李少波之妻张少红以及张少红的弟弟张辉然和中间人潘金强、杀手蔡卫槟等四人逮捕。其间,一同被警方拘捕并接受调查的张少红,被检方认定证据不足,未对其提起公诉。

    200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千万富翁被害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1997年至1998年5月期间,张少红与丈夫李少波关系不好,便赌气返回其弟张辉然处居住,张辉然想为姐姐出气,遂起意杀害李少波,并找到中间人和杀手一同帮手。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少红之弟张辉然死刑;因张辉然在狱中举报别人有功,死刑被缓期两年执行。联系凶手的中间人潘金强被判无期徒刑。当街持枪杀人的枪手蔡卫槟则被处以死刑。

    发妻无罪家人不平

    此案经终审后,被害人李少波的父母及弟弟均认为,张少红是漏网之鱼,李少波被害的幕后黑手是张少红。2002年之后,李少波的家人开始了马拉松式的申诉,从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政法委。后上级部门均认为此案中对张少红的不起诉决定存在问题,要求依法复查。该案被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个督办案件之一,同时亦是全国人大列为的八大督办案件之一。

    八年后被认定为主谋

    警方再次侦查发现:因与丈夫李少波不和,1998年,张少红伙同其弟张辉然雇凶杀害李少波。1998年5月花钱买凶杀李少波未果,后又通过中间人潘国全等人雇凶潘金强、蔡卫槟、罗金海等,几经周密策划、跟踪,同年10月29日早晨,凶手蔡卫槟等人埋伏在龙岗一幼儿园门口,待送完孩子的李少波准备离开时,手起枪响,李少波中枪后身亡。

    案发后,包括张少红弟弟张辉然等同案人先后被抓并获刑,张少红却因证据湮灭和串供致使证据不足而长期逍遥法外。

    2006年6月28日,在李少波离世八年之后,张少红再度被抓,并被检方控为案件主谋。两度雇凶杀夫的张少红于去年4月被深圳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对此判决,李少波的家属仍不满意,他们认为张少红应判死刑,并继续申诉。后经广东省高院二审,去年9月份维持原判。



来源:新华网-南方都市报
编辑:陈秀军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赤峰一信用联社负责人涉嫌雇凶报复伤人被逮捕 ·山东:男子雇凶杀妻 "杀手"供出预谋命案
·海南:17岁男生大年初三雇凶砍人致死 ·山西运城原副局长张斌雇凶杀死两人案二审开庭
·妙龄情妇又与他人好 八旬老汉雇凶杀情人 ·女子雇凶不成又邀亲戚对丈夫情人泼硫酸
·上海周氏集团董事长周小弟涉嫌雇凶伤害商业伙伴 ·广东遂溪县正局长杀副局长案凶犯一审被判死刑
·女大学生与姑父相恋 亲人请“杀手”除掉她 ·侄子为帮叔叔竞选村支书纠集多人打伤竞争对手
·女子雇凶报复前夫 用包裹炸弹杀两人 ·北京:老总情人雇凶砍伤人大代表被判刑
·吉林破获雇凶持枪杀人案 抓捕4人收缴枪支5把 ·重庆:物管公司副总幕后策划雇凶打伤业主获刑
·业主开会"炒"物管 公司副总3000元雇凶殴打业主 ·云南雇凶刺杀女政协委员案第三次开庭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