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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民意就是以“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为标准”
作者:刘金平   发布时间:2008-04-12 14: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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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顺应民意,而民意的要求就是增强“社会安全感”。这是司法人民性、保护人民的重要标志与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司法权力的来源,决定了司法必须尊重社情民意,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无视社情民意的司法,是对司法人民性的背离。

    司法顺应民意,是司法服务民生的题中之义。民生是一个带有人本思想和人文关怀的词语,其体系庞大,内涵丰富。相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来说,服务民生就应当尊重社情,顺应民意。准确把握社情民意,才能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社会建设提供坚强有力地司法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司法顺应民意,是对司法工作本质的准确把握。什么是司法?虽然迄今为止依然缺乏一个明确的能为社会各界广泛认同的概念,但人民法院具体的司法活动至少包括这么两个方面的功能:一,司法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法律实施;二,司法必须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司法总是具体的,总是和一定的社会现实联系在一起,打上了特定时代的烙印。因此,司法工作要很好地实现其功能,一方面必须客观公正,依法办事,奉法律为圭臬;另一方面,社情民意作为社会存在,司法工作必须尊重。

    割裂司法和民意的联系,会酿成非常严重的恶果。毋庸讳言,在我们的社会,一些同志不能正确认识司法和民意的关系,认为司法工作简单化、孤立化,割裂司法和社情民意的血肉联系。他们以为司法仅仅是用法律的框框来套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法官就是投入硬币就能吐出法律产品的自动售货机。现实无情。忽视社情民意的司法实践,既不能很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也不能起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的作用。割裂司法和民意的联系,司法的结果往往与民众的认识相距甚远,甚至对民众良知理性构成挑战。其结果是案结事不了,司法权威遭到严重挑战,教训可谓惨痛!

    顺民意者得民心。尊重社情民意,实现司法和民意的良性互动,这样的司法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才能为改革开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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