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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新闻
——回忆上世纪80年代的上海 “告记者热”
作者:顾念祖   发布时间:2008-04-14 09: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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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物简介

   顾念祖,男,1929年5月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1949年于东吴大学法学院肄业。1983年开始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985年后先后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1993年担任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1996年7月离休。1993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1998年至2002年任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

   一石激起千层浪,上海“告记者热”现象引起关注

   1985年11月1日,上海市发生了全国首例新闻侵权案——杜融诉记者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原来,1983年第一期《民主与法制》刊载了沈、牟两记者所写的《二十年疯女之谜》,揭露杜融(文中化名屠勇)为了达到从武汉调到上海工作的目的,采取欺骗、毒打等手段,诱逼妻子狄振智(文中化名田珍珠)装疯,并两次将狄送进精神病医院。杜调到上海工作后,因私生活问题露出马脚,怕狄揭露,又于1973年3月第三次将狄送进精神病院,致使狄戴着“疯女”的帽子痛苦地生活了20年。该文呼吁:“及早结束这一出悲剧”,“让那些(应)受到制裁的人不能再逍遥法外。”该文发表后,社会反响十分强烈,全国各地读者纷纷投书坚决要求将杜融绳之以法。杜融的名誉、人格受到了严重伤害,经济上也受到损失,单位一度对其停止提拔任用,“光荣榜”上的照片被撤下,其女也遭到不明真相人的辱骂。此文还殃及无辜,一名清白的妇女背了“第三者”的恶名,引起丈夫怀疑,几乎酿成一场家庭悲剧。上海市一家精神病医院也受到连累,有些精神病患者到医院要求纠正误诊,一度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

   一石激起千层浪。新闻侵权纠纷在一定时间内有上升趋势,本是正常的情况,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1988年11月8日,《法制日报》发表了《记者们站上了被告席——对上海“告记者热”现象的采访之一》,接着在同月30日又发表了《新闻立法  宜快不宜迟  宜具体不宜笼统——对上海“告记者热”现象的采访之二》。上述两文提到:“这类以报刊、记者为被告的诉讼,上海最为集中,无论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占了全国之先。”《民主与法制》杂志先后惹上两件案子,涉及该杂志的4名记者,被以诽谤罪分别判处刑罚,该杂志副主编说这两起案件的判决是“对新闻界的残酷打击。”有一位新闻工作者说:“动不动就上法院,这让舆论监督怎么做?”还有人说:“记者们纷纷站上了被告席,毫无疑问是我国法制建设深入的结果,但给人们印象更深的是在这个‘热’的背后,新闻工作者的焦虑和不安。”一时间社会上议论纷纷,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官也反映立法还不完善,以致缺少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侵权、诽谤的性质认定标准有时难以掌握。

   调查研究:查找原因、总结经验

   我当时担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感到对媒体反应不能等闲视之,应该对媒体和社会做出负责任的回答,在法官中也要统一思想,提高审判水平,于是要求民庭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经查明,到1988年底止,全市以报刊、记者侵害名誉权等为由到法院起诉的共有74件,主要是黄浦、长宁、卢湾、静安、虹口、徐汇6个区法院。其中,新闻单位集中的黄浦区法院就有47件,涉及十余家新闻单位。

   74件纠纷中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由于被新闻媒体批评的单位对待舆论监督缺乏正确的态度。如某厂党支部副书记、副厂长等3人,要求租赁、承包本厂部分产业,否则辞职。上级进行挽留,但他们拒不接受,在递交辞职书的次日,就不到厂上班。当时《新民晚报》收到群众来信,记者进行了解后,以《人才流动何谓‘适度’?》为题,于1987年6月28日作了报道。3人极为不满,指控《新民晚报》侵害名誉权,要求赔偿损失4800元。黄浦区法院调解未成,认为报道情况属实,报社、记者无论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都不构成侵害原告的名誉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要求。

   二是因报道失实构成了侵害名誉权。如上海一家专业报道文化艺术的报纸于1987年12月18日刊载了记者赵某的《索价三千元带来的震荡》,文中说:“在一次青少年研讨会上,传出一条爆炸性新闻:当一家新闻单位邀请一位以动人的歌声博得群众尊敬爱戴的老山英模参加上海金秋文艺晚会演唱时,这位英模人物开价三千元,少一分也不行;尽管报社同志一再解释鉴于经费等各种因素酌情付给报酬,他始终没有改口。”多家报纸转载了此文。北京有家杂志还载文称:“有一位从老山回来的英雄,也是唱歌的,曾被誉为战地百灵,……人们狂热地欢迎他,首先因为他是英雄,是从战地来的,而这位歌手最近在上海演出,竟开口要价3000元……他究竟是在卖歌声,还是在卖英雄的牌子?”香港一家杂志也作了负面报道。老山英雄徐良看到报刊报道后,认为根本与事实不符,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他说:“这篇报道打破了我平静的生活。有20多家报社来找我,搅得我不得安宁。……我的父亲看到我在战场上掉了一条腿,没有掉泪,这时他老人家却哭了。”法院查明所谓徐良索价3000元,根本不符合事实,判决某报社记者赵某停止对徐良名誉权的侵害,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在上海市级日报上为徐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徐良的经济损失。

   三是已构成诽谤罪。这类情况较少,本文开始时提到的《二十年疯女之谜》就是一件典型案例。该文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影响极坏。法院审理中查明,沈涯夫和牟春霖在撰文前不听有关知情人的劝阻,采访时又强要他人证明狄振智没有精神病、杜融有生活腐化问题,更没有到精神病院调查核实。文章印成小样后,又不听有关部门的劝告。文章发表后,一些报刊即发表了不同意见,有些干部群众也纷纷寄信提出批评,市委宣传部也发出通知,要全市报刊停发有关该文的文章,医学专家也再次确诊狄振智患有“偏执型精神病”。然而沈、牟两人仍固执己见,又写了《“疯女”之谜的悬念……》,连同前文在辽宁某杂志发表。法院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包括狄振智历年来的病史档案,狄和杜工作过的单位、同事,两人婚后居住过的5个地区的干部和户籍民警,狄振智的女儿、亲友、保姆、邻居等91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有150余份,原始书证有180余份之多。大量材料证明,沈、牟两被告人的诽谤行为主观上具有直接的故意,而且是持续延伸和不断强化,不听劝告阻止,顽固坚持虚伪造作,使其传播扩散,严重侵害了杜融的人格名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诽谤罪。长宁区法院于1987年6月29日以诽谤罪判决:剥夺沈涯夫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剥夺牟春霖政治权利一年,并分别赔偿原告人杜融的经济损失。沈、牟不服上诉,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4月1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88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这个案例。

   这一时期上海市新闻侵权纠纷有较大幅度上升,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新闻媒体不断强化舆论监督的功能,增加了批评性报道。有些单位和个人还不能适应这一新情况,缺乏正确应对,自觉或不自觉地抵制批评,或者纠缠于细枝末节,小题大做,提出诉讼,以致本来属于正常舆论监督范围内的事也成了纠纷。二、我国的立法工作不断加强,特别是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通过颁布,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明显提高,范围也不断扩大,显示了社会的进步。三、法律尚不够完善。我国还没有新闻法等法律,一旦发生纠纷,法院无具体法律可作依据,审判人员缺乏这方面经验,搜集证据和证人作证方面也存在一系列困难,审理案件有时就旷日持久,导致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对社会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引导,一定程度使纠纷发生连锁反应。四、新闻媒体发展很快,新闻队伍迅速扩大,从业人员缺少严格的训练,内部制度也不够健全,记者中有的业务水平低,有的社会责任心不强,有的缺乏法律常识,更有的职业道德不高,报道严重失实,甚至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我们在调查中总结了受理新闻诉讼最多的黄浦区法院的经验,主要有三条:一是认真审查起诉,把好立案关。对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要持慎重态度,既不是不分情况、一概受理,也不是简单地拒之门外,而是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报刊杂志发表的正确批评,当事人并无根据,而是心存抵触不满,凭空指责媒体的,教育当事人正确对待,对起诉不予受理。对于报刊报道有误,某些情节与事实不符,用词不当,尚未构成侵权的,对双方进行疏导,以非讼方式调解解决。对于报道严重失误,甚至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虽有事实,却大加夸大,有侮辱、诽谤性文字,诋毁他人人格,造成明显后果,原告起诉提出初步证据构成侵权的,则依法立案审理。二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严格区分正当的舆论批评监督和侵害名誉权的界限,划清侵害名誉权和构成诽谤罪的界限。主要是查明侵权的事实是否存在,报刊或记者主观上有无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有无侵害的后果,以及侵权事实与侵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要件。三是正确适用民事责任方式,注意审判的社会效果。由于文章一经报刊登载,影响广泛,被侵权人维护自己权益的要求十分强烈,因此,要严格执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工作的着重点是认真细致地为被侵权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据黄浦区法院统计,在47件新闻侵权纠纷中,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受理,做好息诉工作的有23起,占49%;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教育疏导,当事人表示撤诉的有7件,占14.9%;作者承认报道失实,进行赔礼道歉,在报刊登载更正启事,纠纷调解解决的11件,占23.4%;依法立案进行开庭审理的仅有6件。

   新闻媒体座谈会上表明态度,上海“告记者热”降温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9年4月5日召开新闻媒体座谈会,通报法院审理新闻侵权纠纷的情况,听取新闻界的意见和建议。参加会议的有上海主要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总编,中央级媒体有《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驻沪负责人,市委宣传部和新闻出版部门也派人指导,中宣部新闻局也派人来沪参加,共有20余人。我代表上海高院向新闻界声明,上海法院在审判新闻侵权纠纷时一定严格依法办案,既要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和其他权利,又要保障和支持新闻从业人员的正当舆论监督。为了更好地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决定:第一,法院可相对固定成立审理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合议庭。随后,受理这类案件较多的黄浦区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个审理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合议庭。第二、审理这类案件可邀请新闻工作者参加合议庭担任陪审员。第三、今后不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不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率先成立法制宣传处,加强与新闻界的联系,发布新闻,沟通意见,为新闻界提供服务。第四,法院愿意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以便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廉洁、高效,不断提高审判水平。参加座谈会的新闻界朋友们,听取了法院的情况通报和决定后,表示了解了新闻纠纷和法院的审判工作的全面情况,赞同法院对今后工作的意见。

   1991年初,上海高院又召开了一次新闻媒体座谈会通报情况和听取意见,这时新闻侵权纠纷诉讼数量已经下降。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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