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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群众需求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
作者:唐正旭   发布时间:2008-04-14 14: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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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的需求有不同的层次,也受到其独特的历史、文化、社会背景的影响。在一些西方国家,唯心主义哲学基础下的司法就是一种形式化的正义,程序公正优先;而中国老百姓对司法的要求有自己的特点,从全局高度来看,满足群众需求是司法的终极价值追求。因此,人民司法工作做得好不好,归根结底是看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否得到了及时、充分的保护,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是否通过司法审判得到了实现,群众的司法需求是否得到了完全的满足。

    满足群众需求就是要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让司法成为一种人人可以接近的社会福利,成为确有怨情而不懂诉讼程序的群众的保护神,成为群众明明白白消费的公共资源,成为人人可以感知的民主形式,成为群众可以享受的优质社会服务,成为恢复群众之间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的调节器,让群众对正义感的期待及时得到满足。

    满足群众需求就是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利。宋代李之彦在《东谷所见》记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种需求在今天的中国依然根植于群众的心中。司法确认债权只是满足群众需求的一部分,只有穷尽一切可能的措施切实执行到位,将“空调白判”降低到临界点,让群众的债权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才算是满足了群众的需求,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树立司法的权威,才能将涉法信访消灭在未成之时,达到根治信访。

    满足群众需求就是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让群众的安全感切实得到增强。在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一些人从西方文明的角度出发倡导在我国实行轻刑化,显然这种文明超越了中国国情,并不符合群众的需求,该重判的应该坚决从重从快予以狠狠打击。与此同时,我国自古就有律法不外乎人情之说。所谓“法无可恕,情有可原。”当情有可原之时,当屈法顺情。只要百姓认可,民心顺遂,一切就好。那么可原之“情”来自何处呢?那就是社会和群众的感受。刑罚当以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为依据,世轻世重,宽严相济,当刑罚的实施过于严酷或者过于宽松的时候,司法因背离群众的需求而不得人心,最终被人民所唾弃。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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