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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拘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传销 四人今获刑
作者:李小明 发布时间:2008-04-14 13:59:24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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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以拘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传销的余桂山等四人,今天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被告人余桂山得知来自山西的张某、马某想做煤矿生意,便打电话对该二人说密云有煤矿,可以帮其联络生意。张某、马某信以为真。2007年11月23日11时许,余桂山将张某、马某二人骗至密云县穆家峪镇新农村的一处平房后,便要求他们加入违法传销某化妆品的活动,当即遭到张某、马某二人拒绝。余桂山、杨勇等四人将其二人手机收走,以胁迫、殴打为手段,将其二人强行拘禁在该处长达四日。期间被告人余桂山等不断强迫张某、马某听传销课程,并强迫他们购买多套价值数千元的化妆品。2007年11月27日,张某、马某在被告人余桂山等人的强迫下妥协,同意购买几套化妆品“入会”以换得自由身。当日16时许,张某在被告人余桂山、杨勇的监视下外出取款时,趁机报警获救。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桂山等四人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四人有自首情节,故从轻处罚,判处余桂山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编辑:张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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