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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砖窑事件被撤官员复出挑战干部惩戒制度
作者:徐林林   发布时间:2008-04-14 14:17:15


段春霞去年出席区上一次会议(图据尧都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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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因任职广胜寺镇党委书记期间对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刚担任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和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然而,段春霞被撤职还不到一年,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突然于今年3月被尧都区任命为区长助理。消息传出,当地舆论一片哗然。(华商报4月14日:《山西黑砖窑事件被撤女官员复出》)

    去年7月16日,山西省纪委和监察部门对洪洞县25名责任人给予了党内处分,提出了行政处分建议。紧接着,临汾市政府也向社会通报了对洪洞、乡宁、襄汾50多名干部的处分决定。段春霞便是其中之一。

    对于段春霞的复出,尧都区委组织部的解释是,任命她为区长助理,并没有提升级别---撤职后,她被降为正科级,现在还是正科级。然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现在的问题是,对被撤职仅8个多月,且未担任任何职务的段春霞来说,此番被任命为区长助理,虽说行政级别没变,但在职务上难道不是一种变相升迁?

    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才可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才可以“不受原处分的影响”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对照这一规定,退一步说,即使段春霞当时担任副区长时间不长,与黑砖窑事件关系不是很大,被撤销行政职务纯属“运气不好”,那也必须等到处分期满后,才能严格依照相关程序,重新考虑她的职务安排问题,而不能像现在这样,既不通过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又不进行拟任职公示,而由区党委突然“开会决定”。

    继段春霞之后,当地其他在黑砖窑事件中被处分的干部,会不会通过类似任命,相继“重现江湖”?现在看来,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因此,有必要提醒临汾市、区乃至山西省组织部门:段春霞的违规复出,弱化、消弭了对违法违纪干部的惩戒力度,是对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一种公然挑战。在现代法治社会,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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