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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医疗纠纷

双面处方造成患者用药错误 医院药店均担责
作者:尹亦农   发布时间:2008-04-15 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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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卢先生与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福瑞宏达医药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朝阳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元、支付补偿款100元,判决福瑞宏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元、支付补偿款500元。

  2007年5月15日,卢先生因气虚症到朝阳医院中医科门诊治疗,朝阳医院医师为原告开具计算机打印处方一张,该处方上载明原告姓名、性别、年龄、医嘱日期、就诊科室、诊断等相关信息,处方底部有打印的医师姓名及医师手写签字。原告处方背面是另一位患者齐某治疗痛经的处方,齐某处方上亦载明了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医嘱日期、就诊科室、诊断等相关信息,处方中间有医师用圆珠笔划的大“∝”字标志,处方底部有打印的医师姓名但无医师签字。2007年5月15日,原告持处方到福瑞宏达公司下属白家庄分店抓药,药店员工按齐某处方内容为原告配了草药两付,原告因此向福瑞宏达公司支付药费15元。后原告发现所配药物有误,遂于同年5月17日再次到福瑞宏达公司下属白家庄分店,药店员工按原告处方内容又配置了两付草药,原告为此支付药费12.4元。卢先生误服药物后至今没有明确的身体损害后果,但此事造成其精神压力大,故要求朝阳医院和福瑞宏达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朝阳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元、支付补偿款100元,判决福瑞宏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5元、支付补偿款500元。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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