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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退票费有违平等协商原则 旅客告北京铁路局
作者:袁建华    发布时间:2008-04-15 11: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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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一起旅客因质疑20%退票收费标准,状告北京铁路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一案。
   
    2008年3月18日,原告徐建国通过北京某票务中心订购了二张3月20日20时30分的Z67次北京西至黄州的硬卧火车票,其中一张中铺,价值265元,一张上铺,价值256元。同年3月19日晚,徐建国和同事因故不能按时到黄州出差。同年3月20日8时10分许,原告持火车票到北京西客站地下二层退票窗口办理退票手续,被告北京铁路局按票价总额收取20%的退票手续费。原告徐建国质疑收费标准,被告的票务员告知原告这是执行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收取的。
   
    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收取退票费违背了平等协商的原则,被告收取原告20%的退票费,原告在购票时被告的代理商和火车票的正反面未作说明,其行为完全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且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的效力明显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铁路局返还退票费10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将于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将进行网络图文直播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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