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医疗纠纷

肝治疗人体试验患者身亡案开庭 医院否认人体试验非法
作者:王悦   发布时间:2008-04-15 14:31:24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湖南的欧阳先生因患肝病到北京某医院治疗,医院为其进行了人工肝的试验治疗,但欧阳先生最终还是不幸病逝。妻子何女士认为医院存在严重过错,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40余万元。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何女士的代理律师首先宣读起诉书,2006年11月23日,何女士丈夫欧阳先生因患肝病到北京右安门的一家医院治疗。医生经过检查后对何女士说欧阳先生的病情较重,建议考虑做生物型人工肝治疗或者肝移植,并说他们医院采取的ELAD人工肝是治疗肝衰病人、延长肝衰病人生命和延长肝移植病人等待时间的一种治疗方法,是一种免费试验,并且还有美国生命治疗公司提供的后期补助。病人做ELAD人工肝治疗的时间是三天三夜,中途如出现出血或者其他不适症状会立即停机,安全性很好,美国和欧洲已经做了80例,效果都不错;他们医院也做了28例,都没有出现过生命危险。何女士同意了医生的建议,并在同意书上签了字。

    接下来的几天,医院为给实验做准备,为欧阳先生进行了一些检查。11月30日,医院又让欧阳先生做一次胆红素吸收,是一种非生物人工肝试验,也是免费的。做完后,欧阳先生感觉浑身乏力,出现反胃、恶心的症状。何女士称,这是胆红素吸附后造成的负作用,医生没有足够重视,一门心思拿人体做试验。

    12月5日,欧阳先生开始接受ELAD人工肝治疗。12月6日晚上,欧阳先生血糖增高,比正常高了5-8倍,夜里又开始频繁咳血,呼吸困难,肺部明显不适,但医院没有停机。直到7日上午10点,医院才停了机,给欧阳先生上了呼吸机,并转入重症监护室进行治疗。经过几天的救治,欧阳先生还是病情恶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欧阳先生的去世对何女士是个不小的打击,她认为,医院的这项人体试验并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是非法的人体试验。而医院在治疗和抢救中存在严重过错,直接导致丈夫欧阳先生的死亡,给她和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故提起诉讼,要求医院退还人体临床试验收取的3.5万元费用,支付人体临床试验补偿费6万元,并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40082.5元。

    在律师宣读起诉书时,可能是又回忆起丈夫病逝的经过,何女士伤心地哭了起来。庭审始终,何女士眼圈红红的,还不时摘下眼睛,用手抹着眼泪。

    针对何女士的起诉,医院的代理律师答辩称:欧阳先生已经患肝炎12年,入院时已被诊断为肝硬化。而何女士在起诉中却有意回避其病情。人工肝治疗是患者和何女士强烈要求下,院方才同意进行的。院方将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想患者及家属作了详细、明确的交代,患者欧阳先生和家属何女士是在了解人工肝治疗的过程、风险等必要内容的前提下,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故院方对此无任何过错。医院的代理人随即当庭将何女士与医院签署的知情同意书进行了宣读。

    医院的代理律师表示,人工肝试验早已获得了国家药监局的审批,“如果是非法的人体试验,那么今天的案子就不会在民事法庭来进行审理”,针对何女士起诉的“非法人体试验”,医院的代理律师这样讲到。总之,院方认为欧阳先生的死亡是其自身肝病恶化所致,何女士所述医院非法人体试验,是导致欧阳先生的死亡原因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由于医院方面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庭审进行了2个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中止了本案的审理。



编辑:张涵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患者腰背疼痛入住医院后身亡 医院漏诊漏治担责 ·医院误诊为癌 肠瘘患者获赔70万
·无痛人流酿痛苦 医院手术时纱布遗留体内应担责 ·产妇分娩后不幸死亡 医院措施缺位判赔9万余元
·医疗中误诊致患者损失扩大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双面处方造成患者用药错误 医院药店均担责
·九龄童镇卫生院打针被误伤致残 医院赔偿5万元 ·治疗癫痫未好却致视力偏盲 患者诉请医院赔偿近23万元
·肝治疗人体试验失败患者身亡 家属起诉医院索赔43万 ·广西孕妇病房丢子案一审有果:卫生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患者心肌梗死 社区医院未及时救治转院担责60% ·开刀切瘤误伤神经 患者发音困难医院担全责
·医院推荐使用钢板不合格被判赔偿二次手术费用 ·男婴出生后缺失左臂 母亲状告医院侵犯其选择生育权
·用药过量致婴儿死亡 县中心卫生院赔偿7万余元 ·患者病情至尸检后才发现 医院治疗不当仍需补偿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