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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位置: 刑事案件

利用假发包权设骗局 北京一公司老总诈骗百万元
作者:王文波    发布时间:2008-04-16 11: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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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在建筑市场竞争越来激烈的情况下,有人竟然利用假工程发包权设骗局。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圣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永明合同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53岁的尚永明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4年8月14日,被告人尚永明作为北京圣基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他人在海淀区紫竹院南院7号,在明知北京圣基置业有限公司并无吉祥大厦项目发包权的情况下,仍谎称可以将“吉祥大厦”工程发包给被害单位北京某公司,以圣基置业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公司机械工程公司经理杨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以“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先后骗取杨某人民币100万元,当杨某反复催问该工程何时开工时,尚永明又编造种种理由予以拖延。

    2005年3月6日,被告人尚永明在明知圣基置业公司并未取得西二旗有关土地开发权的情况下,又谎称位于该地块之上的“圣基港澳台风情园”工程将马上开工,圣基置业公司作为发包方可以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害单位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尚永明以圣基置业公司的名义诱使杨某与之签订施工合同,并以“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名义骗取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  

    2006年6月27日,尚永明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尚永明的家属替其向杨某退赔人民币10万元。涉案赃款人民币95万元尚未起获。

    据杨某证实:2004年6月,他经郭某介绍,认识了圣基置业公司的张某,张某向其介绍了吉祥大厦工程,称该工程手续齐全,急需开工,要寻找有实力的施工队伍,其向张某表示其公司能够承担此工程。2004年7月中旬,张某带人到其公司考察后,通知说同意杨所在公司承包吉祥大厦工程。而且尚永明与张某等人说资金很快就会到位,让他不要有顾虑。2004年8月14日,杨某到圣基置业公司所在地与尚永明签订了北京吉祥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办理完合同,张某告诉他说尚永明是因为相信他才同意杨某所在公司承包,但要先交200万元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协商,杨某先后将100万元交到了尚永明的圣基置业公司,可是到后来,多次催要才从圣基置业公司拿到图纸,但是没有任何设计院签字或盖章。这时,张某后又告诉杨某文化园工程马上就要开工,让他的公司先干这个工程,并让杨某再交保证金30万元,为了尽快揽到活儿干,杨某又向尚永明所在公司支付了5万元。据杨某说,圣基置业公司的人还曾经带着他去看了位于海淀区西二旗东北旺路北的工程现场,并让他准备好施工队。可是直到2005年3月中旬,他打电话多次催张某和尚永明,但他们以各种理由往后推。拿来经过其查证,圣基置业所说的两项工程是子虚乌有。

    曾经陪同杨某与尚永明变合作的李某事后也证实,2004年7月中旬,她陪同杨某去圣基置业谈吉祥大厦的建设装修工程,是张某接待的,他说是受尚永明的委派来商谈有关事宜的,随后张某就把吉祥大厦的有关手续放在会议桌上,包括市建委、规划委员会的批文、吉祥大厦的效果图等。张某告诉杨某等人,投资商是英国老板,资金4.5个亿已经到了圣基置业公司的账上。据李某事生回忆说,当时她看到的外商与圣基置业签订的委托协议内容是由开发商委托圣基置业发包吉祥大厦工程,协议上有圣基置业的公章和尚永明的签名。在商谈中,张某告诉杨某等人,工程过几个月就开工了,设计院正在做施工图,很快就能出来;并说他保证让杨某所在公司干上这个工程。后来,张某又约李杨二人去圣基置业公司,说其他的公司愿意拿50万元,但杨某所在公司只要交20万元就可以把工程给他们干。这样,对尚永明、张某等人深信不疑的杨某就先后交支付了100多万元,结果是钱拿了,但工程一项也没干成。

    法院认为,尚永明以北京圣基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并未取得与有关的工程项目发包权的情况下,仍隐瞒真相,先后与两家被害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收取“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用于公司支出,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尚永明的家属能替其退赔部分赃款,量刑时酌予体现。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尚永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向北京圣基置业有限公司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95万元,发还杨某人民币90万元,发还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

    一审判决后,尚永明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的上诉。

    一中院认为,尚永明在其公司并未取得相关工程项目发包权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与对方签订发包合同,骗取对方给付大量资金加以占有、使用,足以证实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数额特别巨大钱财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据此,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尚永明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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