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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建设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 陕西高速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一审被判死缓
该系列案中另外三起同时宣判,三被告人获刑
作者:孙剑博 发布时间:2008-04-17 09:16:00
陈双全签收一审判决书。戚海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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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上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高速集团原董事长陈双全在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收受巨额贿赂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双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陈双全被任命为高速集团董事长(正厅级)。在其担任高速集团董事长期间,高速集团先后组织建设了咸阳机场高速、黄延高速和西汉高速三条高速公路。陈双全兼任西汉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和咸阳机场高速公路招标领导小组组长。2001年4月至2005年初,陈双全利用职务之便,在西汉、黄延、咸阳机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及高速大厦建设的贷款担保中,为多家关系施工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感谢费”、“好处费”等贿赂912万元人民币(实得812万元)、93万美元、1000万日元。案发后陈双全及其亲属退缴赃款496.29万元人民币、310万港币、64万美元、570万日元。 庭审中,被告人陈双全对起诉指控其受贿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指控其大部分受贿事实是其主动交代的,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陈双全身为国有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对其能主动带领侦查人员提取大部分受贿赃款,认罪态度尚好,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 与该案同时宣判的还有陕西黄延高速公司原董事长杜新科(正处级)、陕西省高速集团原董事会秘书处处长赵峰(正处级)、陕西黄延高速公司原副总经理安福强(正处级)受贿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杜新科利用职务之便,在黄延高速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管理等方面为多家单位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91万元人民币、5000美元。鉴于杜新科在省纪委调查黄延高速公路招标有关情况时,主动交代其收受相关单位贿赂的犯罪事实,并有重大立功表现,法庭对其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赵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5万元人民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赵峰主动坦白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法庭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安福强为达个人目的,为投标单位撮合,给陈双全介绍贿赂40万美元、70万元人民币;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投标单位中标,从中收受贿赂人民币30万元,分别构成介绍贿赂罪和受贿罪。法庭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安福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了介绍贿赂犯罪的事实,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作出了以介绍贿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的判决。 杜新科、赵峰、安福强受贿犯罪赃款已全部被司法机关追缴在案,陈双全未退缴的折合人民币264.68万元的赃款,司法机关判决继续追缴。 来源:人民法院报 编辑:陈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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