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知识产权

局域网传播影视作品也侵权 北京一传播公司终审获赔
作者:龙辉   发布时间:2008-04-17 09:35:14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尚文化公司)与北京亿兆先锋互联网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先锋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网吧在其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的行为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网尚文化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获得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在中国大陆独占的网络传播权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使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后网尚文化公司发现亿兆先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网吧的局域网上非法复制并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供上网的用户观看。网尚文化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亿兆先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亿兆先锋公司未经网尚文化公司许可,在其局域网上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的行为侵犯了网尚文化公司相关著作权,判令亿兆先锋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判决后,亿兆先锋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未经网尚文化公司许可,亿兆先锋公司在其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涉案电视剧《东方之珠》的行为侵犯了网尚文化公司享有的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播映时间以及相关影片许可使用费用、亿兆先锋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范围等因素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故北京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某些网吧为吸引上网用户,会在其局域网内存放大量影片供用户观看、下载。此种行为迎合了一些上网用户观看影片的需求,并给网吧经营者带来了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其中有些未经过影片著作权人的许可,给影片的发行造成一些冲击,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虽然在局域网络环境下传播与以往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的形式不同,但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编辑:张涵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北京二中院成功调解"汇源"驰名商标纠纷案 ·上海丽池健身公司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雷茨饭店20万
·铁通柳州分公司出售"白蛇传"电话卡侵权 画家戴敦邦一审获赔4万元 ·腾讯状告康福尔加湿器擅用QQ企鹅形象索赔40万
·英国雷茨诉沪两公司侵犯商标权 一审获赔40万 ·四川"海底捞"告北京"天天海底捞"侵权索赔50万
·《满城尽带黄金甲》版权转让纠纷案终审 新画面公司获赔165万 ·未经授权擅放港剧 沪上8家网吧及片源商被判赔6.5万
·202幅画中133幅为伪作 钱松喦之女状告文物出版社 ·擅自使用"曲美"特有装潢 沈阳"曲线美"被判赔偿15万
·四大唱片公司诉百度搜狐音乐搜索服务侵权 索赔过亿元 ·纪念邮册擅用已故著名摄影家作品 女儿法院维权
·英国雷茨公司诉上海一健身公司侵犯商标权 索赔30万 ·北京二中院审结首例涉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赔偿案
·两域名引发所有权纠纷 法院对抢注网络域名行为说“不” ·网吧擅放电影《大话股神》 片方千里维权获赔2.5万元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