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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索款引发案中案 法官细辨真伪离婚调解书
作者:朱晓燕   发布时间:2008-04-17 10: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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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为躲避债务,竟大胆伪造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干起了假离婚的勾当。不想债务没“赖掉”,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日前,浙江省余杭市人民法院就发现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件中的原告系杭州某工贸公司,其诉称:2002年9月,章某与江苏盐城市某煤炭有限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购买该公司煤炭后,结欠了货款187076元。煤炭公司于2004年5月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章某以工贸公司名义进行买卖活动,工贸公司只得为其还款计划提供担保。由于章某未履行还款计划,煤炭公司再次起诉,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由章某承担付款责任,工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章某未自动履行判决,法院对工贸公司采取了执行措施,工贸公司于2006年12月底支付了执行款225000元。工贸公司认为:章某欠的债务,该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谢某是章某的妻子,也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工贸公司诉至余杭法院,要求章某和谢某立即支付代偿款22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在案件审理期间,谢某提供了一份案号为(2004)驿民初字第468号的民事调解书,以证明章某与谢某两人已于2004年3月28日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调解离婚的事实。

    承办法官敏锐地感觉到其中存在的问题,章某与谢某的户籍均在余杭区,却到河南省离婚,不符合常理,遂发函驿城区法院,要求确认该调解书的真伪。很快,驿城区法院复函指出:“文书内容及所加盖印章均系伪造,所署审判员及书记员均非我院工作人员”。

    法院最终查明的事实与工贸公司陈述的一致。法院认为,工贸公司支付代偿款是事实,章某未支付给工贸公司代偿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该债务发生在章某、谢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工贸公司提出的要求两被告支付代偿款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判决予以支持。

    同时,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该院在收集了相关证据后,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阶段。



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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