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
顶部广告
ENGLISH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广告报价

 现在位置: 劳动争议

赔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害 受害人家属索赔无据被驳回
作者:周军 李志   发布时间:2008-04-17 11:15:18

AD IN PAGE
    中国法院网讯   在意外伤害中,受害者经常会既有侵权人的民事赔偿,又有所在单位的工伤赔偿。民事赔偿能够抵扣工伤赔偿吗?4月17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法院以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的民事赔偿与所在单位的工伤赔偿在法律上相冲突为由,一审判令原告江西哈迪建材有限公司不支付被告严光辉、叶宜莲工亡金57168元。

    二被告之女严虹系原告公司员工,2007年3月26日15时05分,严虹在原告厂内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后围拍照,该车司机郭晓静倒车时,由于没有观察车后情况,当场将严虹轧死。事发后,弋阳县交警大队认定郭晓静负全部责任。2007年4月10日,郭晓静同二被告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肇事方赔偿各项损失计人民币288335.62元。二被告实际获得25万元。嗣后,二被告向弋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原告支付严虹的丧葬费、工亡补助金、误工费、交通费计70260元。2007年9月12日,弋阳县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二被告工亡补助金57618元,原告不服,遂向弋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付,但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害,受害人不得因遭受损害而获得意外收益。受害人已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金在得不到足额赔付情况下,对不足部分方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本案中,二被告已获得交通事故肇事方的赔偿25万元,而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西省、上饶市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二被告应获得的工伤赔偿金远达不到已得到的25万元。故此,弋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二被告工亡金57618元属重复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纠正。原告诉称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张涵

   文 章 查 询
关键字:
高级检索

右侧广告


相 关 文 章
推荐给朋友: Email
·被除名职工3年后状告单位程序违法证据不足撤诉 ·雇员突发脑溢血身亡 雇主补偿其亲属六万余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叫停" 员工告诺基亚公司 ·护士值夜班时突患精神病 鉴定不属工伤索赔被驳
·未提前通知开除员工 公司须支付替代期工资 ·公司拖欠工资却状告老板 九农民工诉请未获支持
·单位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 员工终审获支持 ·错失医保报销机会 外地民工状告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
·上海航空公司多名飞行员"集体辞职"被告上法院 ·19年前因工受伤被截右臂 19年后索要伤残赔偿
·公司迟延11个月交付退工证明 劳动者获赔偿 ·十六年前被单位除名 "权利上的睡眠者"今朝难胜诉
·因社会保险费用引发劳动争议的救济途径分析 ·职员请假假称亲属死亡 公司作出离职决定获法院支持
·八万元货款离奇失踪 一采购员未尽义务担责返款 ·骑马是娱乐活动还是工作?宝马员工与劳保局法庭论辩

中国法院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中国法院网”的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法院网,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已经本网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法院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法院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需要同中国法院网联系的,请于文章发布后的30日内进行。

中国法院国际互联网站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2002-2008 by 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Reproduc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without permission is prohibited